司法官辦案侵權 請求國賠將放寬
![行政院長蘇貞昌今天主持院會,將通過修正國賠法,放寬檢察官法官侵害人民權利請求國賠要件。(資料照) 行政院長蘇貞昌今天主持院會,將通過修正國賠法,放寬檢察官法官侵害人民權利請求國賠要件。(資料照)](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1/09/02/64.jpg)
行政院長蘇貞昌今天主持院會,將通過修正國賠法,放寬檢察官法官侵害人民權利請求國賠要件。(資料照)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行政院決定放寬法官或檢察官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民眾請求國家賠償的要件,修法明定司法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受免職、撤職的懲戒處分確定,雖未達犯罪程度,但行為已侵害到人民自由或權利時,民眾就可請求國賠。行政院預定在今天的院會,通過由政務委員羅秉成經跨部會審查通過的「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現行國賠法第十三條,限縮司法權造成人民損害時的國賠責任,法官或檢察官執行職務侵害到人民自由或權利時,還須「犯職務上之罪」及「經判決有罪確定」,人民才能請求國賠;不同於其他公務員只要故意或過失,國家就得負起國賠責任。
司改國是會議曾檢討認為,現行法的嚴格限制導致人民對司法官的過失,申請國賠將很難成立。法務部檢視條文認為,現行規定確實過於嚴苛,因此提出修正草案。
修法規定,民眾請求國賠不限於司法官執行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例如收賄罪),只要「犯刑事上之罪」有罪確定(例如恐嚇罪)就可請求,以及更進一步放寬即使未達犯罪程度,但行為已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也可請求國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