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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憂模仿:縱火拗不知有人避重刑

湯景華縱火害6命,逃死定讞。(中央社檔案照)

湯景華縱火害6命,逃死定讞。(中央社檔案照)

2021/07/03 05: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一場惡意縱火造成6人無辜身亡的重大殺人命案,被告歷經4度判死,經最高院改變法律見解後,一瞬間逃死確定。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許惠峰認為,「有預謀的間接故意殺人」是否可視為「情節最重大罪行」而判處死刑,有討論空間,最高院推翻先前4審一致的判死見解,直接改判無期,就看社會能不能理解、接受此判決,民眾對司法的信賴度是加分還是扣分。

除此之外,許也憂心未來罪犯有樣學樣,同樣以縱火方式殺人,然後以「不知屋裡有人」等間接故意的方向辯駁,以規避重刑。

許惠峰說,湯景華預先買好汽油前往縱火,法院應探究他是預謀放火還是預謀殺人,以及如何從故意放火推論至故意殺人,終審法院認定湯男意在縱火,但即使屋內有人、造成人員傷亡也無所謂,從而認定是間接(不確定)殺人故意,而非直接(確定)故意。

不過,主觀犯意決定一切,從起意預謀縱火乃至造成死傷的結果之間,湯景華有沒有殺人的惡性意圖,才是關鍵;本案主觀上有縱火故意,客觀上造成多人死亡重大損害及嚴重危害社會的事實,即使認定主觀犯意非直接故意,但預謀型的犯案,態樣迥異於臨時起意,因此仍有成立最嚴重罪行的空間,否則歷審豈會無視人權公約而一致判死。

許惠峰認為,法院依據被告的犯意是直接或間接故意,來區分程度以決定判生判死,最高法院的判決或許自有其理,但社會能不能理解、接受,這會呈現在民眾對司法信賴度是加分還是減分上;而且三審突如其來自為改判,對於過去4次審判皆判死的12位法官而言, 等同重重打臉,也讓人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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