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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打臉一審/M化車「蒐證合理」詐團4員改判有罪

M化車的外觀與一般車輛無異(左圖),車內則放有科技儀器(右圖)。
(資料照,王世堅提供)

M化車的外觀與一般車輛無異(左圖),車內則放有科技儀器(右圖)。 (資料照,王世堅提供)

2021/02/21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M化車」可定位手機持有者的位置,是偵緝犯罪及救難的好幫手,但桃園地院認為它沒有法源依據,不得當作蒐集犯罪證據的工具,去年判決4名詐欺犯無罪。案件上訴後,高等法院打臉一審,認為M化車只能概略定位,未過度侵害人民隱私,基於犯罪偵查的公共利益,應具證據能力,改判4嫌2至3年不等徒刑,並沒收犯罪所得,還可上訴。

一審:無法源 取證違法

2015年間,不少民眾接到「你的小孩涉毒品交易糾紛遭綁架,要交付現金才能獲釋」恐嚇電話,對方不掛斷電話、或一直狂打佔線,讓接到電話者無法聯繫子女求證,以致有3人落入陷阱,分別交付180萬元、55萬元及13萬元給取款車手,事後才發覺是騙局。

警方過濾詐騙集團使用的人頭門號,查出訊號從桃園發出,出動M化車攔截手機訊號,根據強度判斷出詐團所在位置,鎖定魏姓姊弟的民宅,進一步發覺該處裝設多支監視器,再加上出入者身分及作息情況,認定該處是詐團機房,聲請搜索票後破門逮人。

在場4人身懷2萬到6萬元不等現金,無法交代款項來源,屋內還有3名被害人的個人資料,以及2名差點上當的民眾個資,警方將4嫌法辦。

桃園地院合議庭審判長施育傑、陪席法官陳韋如、受命法官許容慈認為,M化車可定位手機位置,嚴重侵害人民隱私權,法律未授權可用在犯罪偵查前,取得的資料不具證據能力;且相關人的個資名單上面沒有指紋,現場沒有門號或手機,加上出入份子眾多,難認定4人是詐團成員,均判無罪。

高院合議庭審判長周盈文、陪席法官錢建榮、受命法官郭豫珍則認為,M化車只能透過攔截手機訊號強度來判斷發話位置,無法精準定位,無從得知通話內容,侵害隱私程度不高,基於犯罪偵查公益目的使用M化車蒐集證據,符合比例原則,認定有證據能力。

二審:未過度侵害隱私

此外,高院綜合事證研判,現場具有詐騙集團特性,非單純民宅,認定魏姓姊弟與在場者屬詐團成員。高院考量4人40天內行騙5次、得手248萬元,魏女拒不出庭等犯後態度,以及相關人的詐欺前科等因素,依恐嚇取財罪判魏女2年、魏男2年9月、2名陳男3年徒刑。

桃園地院當初所做判決,為國內首度判決M化車取證違法案,上訴二審後遭撤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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