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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團憂跟騷法草案缺乏預防/警署:有設計預防危害機制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召開「跟蹤騷擾行為防制相關法制立法」公聽會。(記者黃欣柏攝)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召開「跟蹤騷擾行為防制相關法制立法」公聽會。(記者黃欣柏攝)

2020/11/20 05:30

公聽會上 意見多元

〔記者黃欣柏、邱俊福/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召開「跟蹤騷擾行為防制相關法制立法」公聽會,民間團體質疑內政部提出的草案缺乏警察預防性干預機制,也有學者擔憂制定此法恐使人民動輒得咎;警政署則表示,該法有設計警察預防危害機制及法院保護令制度,且有實施行為人的治療與輔導,俾能有效防範糾纏行為。

學者憂人民動輒得咎

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王珮玲在會中指出,全球有四十個國家制定相關法律,台灣落後三十年,近來好不容易提出草案,卻僅讓跟蹤騷擾行為等同於性騷擾,後續懲罰缺乏預防性干預,令人失望。

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認為,有必要制訂專法預防相關行為;警察大學副教授劉嘉發則說,跟蹤騷擾行為樣態龐雜,貿然推動專法可能與既有法制出現競合衝突問題,也恐使人民動輒得咎。

警大行政警察學系教授黃翠紋提醒,美國的跟騷防治法實施成效非常有限,多數歐盟會員國都選擇在「刑法」增加相關規定,台灣警察面對各界的過度期待,已經呈現失能狀態,相關法規應考量警察機關能量是否足夠。

警政署表示,糾纏行為是針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的侵擾,被害人為女性及行為人是男性的比例均約八成,性別分布差異明顯,屬性別暴力,且具有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及傷害性高等特徵。

該行為若發生在不具親密關係的當事人間,被害人無法獲得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部分行為雖可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但除肢體碰觸外,僅處以行政罰鍰,且研究顯示,糾纏行為人多有不同程度的心理、人格障礙或思覺失調症等,僅仰賴處罰難以治本。

警政署說,對於反覆或持續的性騷擾視為糾纏犯罪,能將資源投入預防高風險及高惡害的案件發生,且採「先行政調查、後刑事偵查」漸進規範,可讓公權力保有緩衝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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