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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費遲繳一天就罰3%滯納金 合理?

2007/07/13 06:00

〔記者曾慧雯/台北報導〕曾姓讀者向本報投書指出,台電公司收費方式不符公允,繳費期限只超過一天即收取3%的滯納金,並不合理。

曾姓讀者表示,繳費期限只要超過一天,就要收取3%的逾期費用,是活期存款年利率的近三倍!他質疑延遲付費的懲處方式是否為過往利率較高年代的產物?他並指出,用戶有可能因一時疏失而延遲付費,且現在許多公家機構都有一至二天的緩衝期,逾期罰款也沒有這麼重。

針對讀者的質疑,台電表示,收取3%的電費滯納金已行之有年,並不是為了賺錢或是佔民眾便宜,而是只要民眾未繳電費,台電就必須動用人力資源去寄發催繳通知,這些成本必須由遲繳的用戶負擔才公平。

根據台電繳費規定,收費期間為14天,第15天開始計收遲付費用(第15至28天計收3%,第29天以上計收5%的遲付費用);因此,如果未辦電費代繳,卻逾期未繳,用戶應儘速到台電各服務單位繳付,以免被斷電。台電建議,如果民眾擔心忘記繳交電費,可以用金融代繳的方式直接扣款,或是登錄台電首頁「網路櫃檯」,以自己的電子郵件信箱申請「電子帳單」,便可提早收到附有繳費通知的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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