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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同佳案司法互助 港府3度已讀不回

香港籍男子陳同佳,
2018年殺害女友棄屍後逃回香港,港府放任殺人犯趴趴走,卻不審判。(路透檔案照、資料照、翻攝臉書)

香港籍男子陳同佳, 2018年殺害女友棄屍後逃回香港,港府放任殺人犯趴趴走,卻不審判。(路透檔案照、資料照、翻攝臉書)

2020/10/06 05:30

我要求會商也遭拒

〔記者謝君臨、陳慰慈/台北報導〕在台殺害女友後逃回香港的港籍男子陳同佳 ,傳出本月底前來台投案。然而,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法務部曾3度發函向港府提出司法互助之請求,陸委會也曾要求雙方主管部門會商本案,但港府不但未回應請求,也拒絕會商。另,報告也載明,有關投案窗口及相關作業程序,刑事局均已完備相關工作,並無拒收陳嫌情事。

監院︰刑事局無拒收陳嫌

報告指出,法務部曾透過陸委會於2018年3月、5月及12月向港府提出3次司法互助、調查取證及被告遣送的請求,陸委會並於同年11月「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及「港台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要求會同雙方主管部門會商本案,港府不但未回應我方正式司法互助請求,也拒絕與我方會商。

港府雖於2019年10月發表聲明,表示樂意提供我方合法可行的協助,但也明確表示,並無法律依據與我方進行刑事司法互助,僅是執法機關間的情資交換。

報告提及,港方有透過「港台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發出4封信給我方,就案情及證據與士林地檢署溝通,我方檢察官也有回覆,但只是雙方偵查人員情資交換性質,並非對我方司法互助請求的正式回覆。

本案調查監委蔡崇義、王幼玲認為,現行台、港間並無正式刑事司法互助,不利於後續司法偵查、審判的順利進行,也無法確保證據能力及相關事證完整呈現在偵審程序中,使被告的程序基本權受到充分保障,並且查明事實真相。法務部及陸委會應研謀解決之道,推動台、港司法互助協議簽訂等事宜。

報告也載明,依刑法「屬地原則」及「隔地犯」原則,我國具有管轄權,殆無疑義,且有關投案窗口及相關作業程序,刑事局均已完備相關工作,並無拒收陳嫌情事。若陳嫌來台投案,相關單位已研商規劃防疫期間人犯歸案及檢疫相關配套措施;基於防疫優先,律定以「遠距訊問」為人犯歸案處理原則。

蔡崇義、王幼玲表示,本案屬台、港刑事司法互助的重大案件,動見觀瞻,對於相關案情及港方發言,陸委會及法務部均於第一時間主動發布新聞稿或召開記者會說明,且陸委會網站建置「政府因應香港逃犯條例專區」,使各界即時獲悉相關資訊,類此案件,政府應設有統一窗口,讓人民有獲得「知」的權利。

陳曾表達願投案 不了了之

2018年2月,陳同佳與潘姓女友來台後,將女友勒斃棄屍,逃回香港,偵辦的士林地檢署對陳發布通緝,未料香港政府竟利用此一事件,推動逃犯條例修法,引發震撼全球的香港「反送中」抗議運動。去年10月,陳因洗黑錢案出獄,一度表達來台投案意願,最後卻不了了之。

陳同佳來台投案?港府VS.我方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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