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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障犯監護處分修法:未治癒可不計次延長

法務部邀集「刑法研修小組」開會,討論刑法第87條的監護期間是否延長,部長蔡清祥(後排中)親自主持。(記者吳政峰攝)

法務部邀集「刑法研修小組」開會,討論刑法第87條的監護期間是否延長,部長蔡清祥(後排中)親自主持。(記者吳政峰攝)

2020/05/06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鄭姓男子殺害鐵路警察李承翰,嘉義地院判他無罪及監護(強制治療)5年,由於刑法第87條規定監護最長5年,5年後未康復也要放出來,引發外界疑慮。法務部昨邀集「刑法研修小組」開會,初步作成「必要時得延長之」的結論,突破上限。

據悉,原本監護期間「5年以下」仍保留,但朝必要時可延長的方向修法,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視個案情節裁定延長期限,初步規劃可能一次一年、無次數限制,直到醫師診斷無再犯或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再交法院免其處分之執行,准予出院。

法務部長蔡清祥昨除邀集刑修小組10名成員,也請來衛福部3名代表、教授、律師、院檢等專家,討論刑法第87條修正案。法務部原擬制3份草案,經與會委員協商2個半小時,逐漸形成共識,多數意見認為應彈性延長。

外界原本有聲音希望修法仿效性侵害加害人治療條款,規定「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必要」,也就是沒有時效限制。法務部認為,犯罪而應受監護者,除了精神障礙,還有智能障礙,不宜套用「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等文字,評估後作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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