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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案例:喧嘩擾健康 未逾噪音標準仍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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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05:3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律師陳世錚指出,損害賠償的主體,大多是刑事犯罪行為的被害人,徐母雖非本件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但徐母目睹恐嚇過程,只要能向民事庭舉證證明,在該事件中遭受不法侵害,使法官認定加害人行為構成民法侵權行為的要件,在民事上即得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一般所稱的「精神慰撫金」。

陳世錚說,本案中范男恐嚇的對象是徐男,徐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實務上,通常很少有非刑案的被害人向加害人主張非財產上的損害求償,10件中恐有9件不會求償,主要是因為舉證不易,擔心無法說服法官,又要繳交裁判費,吃力不討好。而此一判決,確實可讓刑事案件的非被害人,向加害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以維護自身權益。

陳世錚指出,本案判決成立重點,在於徐母與徐男間有相互扶養、扶持的親密關係,輔以徐母的證詞,法官因而認定徐母確受精神上損害,判徐母勝訴。

他表示,實務上非被害人很少求償,是因為民事原告須負舉證責任,尤其對於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往往舉證不易,須提出具體的醫院診斷證明書或病歷等才可能說服法官。

陳世錚指出,徐母只舉證在兒子受恐嚇過程受到驚嚇,法官再依據刑事筆錄做為徐母受精神損害的依據,如此認定舉證方法有利原告,但是否會造成將來類此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案件的增加,恐是本件判決所帶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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