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非被害人求償 罕見獲勝訴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什麼樣的情況,可以「健康權受損害」為由請求賠償?任遠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薛智友指出,噪音、空污等案件的被害人,也都可以主張健康權受損害向加害人求償。
薛律師舉例,69歲鄒姓男子以住處與相鄰的小吃店僅隔2公尺巷道,晚間到小吃店消費的酒客乾杯與聊天,吵得他無法成眠,遂以不堪長期失眠,精神長期恍惚緊繃等由,要求店家賠償20萬元精神慰撫金。
基隆地院審理時,鄒男提出環保局到場監測的噪音數據,多僅測得47至52分貝,未逾52分貝的噪音管制標準值。但承審法官很用心,想深入了解「到底有多吵?」某日未知會兩造,晚上10點自己到現場去感受。
法官只坐了10分鐘,聽到店內客人聊天、酒瓶碰撞聲後,告訴鄒男:「這不行,根本沒辦法睡!」最後依此判決小吃店敗訴,應賠償鄒12萬元精神損害賠償。
注重環保的人士說,地方上其實還有很多受害情況,可考慮以「健康權受損害」為由請求賠償,比如餐廳未做好油煙排放,造成鄰居長期遭油煙迫害等
以健康權受損害而求償的史上最大求償案,是廣為人知的RCA(美國無線電公司)違法傾倒、排放致癌物而污染地下水,員工長期吸入、喝進有毒溶劑物質罹癌,519位員工與家屬集體求償後,最高法院前年判RCA與其控股公司等4家公司連帶賠償262人5億餘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