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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略誘罪立法不周延 慈父面臨重刑 法官喊卡

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犯行與處罰

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犯行與處罰

2019/08/17 05:30

父帶女兒赴美讀書挨告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經營旅遊業的余姓負責人與妻子離婚,由前妻獨任5歲女兒監護權,但被告為了孩子的教育,把女兒帶到美國就學及取得綠卡,1年多後,前妻赴美帶回女兒,並對丈夫提告涉及略誘罪。承審的台北地院刑十庭法官發現,被告觸犯的「移送被誘人出國罪」是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罪,若宣判,這位愛孩子的爸爸將遭重判坐牢,認為立法不夠周延,聲請大法官釋憲。

本案因為是前妻主動帶回女兒,合議庭最多只能減半刑期一次,被告仍要要坐牢3年6月、不得緩刑。合議庭認為太過嚴苛,有違憲法的罪刑相當、法律明確性等原則,因此於日前裁定停止訴訟,送交大法官解釋。

過去類似情況,大多發生在離婚外配把小孩帶回母國,挨告後,通常會告知小孩所在地或再帶回台灣。法院對此除可依刑法59條「情堪憫恕」減刑,還可依244條「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之規定再減刑,兩度減半刑期可降至2年以下,就能緩刑免關。余姓被告無法2次減刑,是罕見案例。

本案中的夫妻個性不合,2015年離婚。2016年元月,余男跟前妻說要帶女兒出國旅遊,實則把孩子帶到美國就學,過了約定時間,余男未送回女兒還失聯,前妻訪查,驚覺女兒被前夫帶往美國讀書,赴美帶回女兒,母女再見已隔了1年9個月,同時控告前夫涉及略誘罪。

余男表示,安排女兒在美國獲得良好教育,並幫她申請綠卡,身分有保障;余男盼和前妻共同監護孩子,但未達共識。前妻除提告,並附帶提出200萬元民事賠償,檢察官依略誘罪嫌起訴余男。

北院由審判長林孟皇、蔡英雌、趙書郁組成的刑十庭認為,余男涉及加重略誘「移送被誘人出國罪」,遍查近年相關判決,多為2次減刑後獲緩刑,但本案是前妻自己找回孩子,余無法二度減刑,宣判有罪即須入獄,法官認為此對小孩影響甚鉅。

王文洋也曾告呂安妮略誘

近年只有一件略誘案被判坐牢,爸爸把兒子交給人在加拿大的母親撫養,遭前妻控告,法官發現被告有前科,不適用緩刑,減刑後判2年入獄;宏仁集團總裁王文洋去年也曾告「人生伴侶」呂安妮略誘19歲兒子王銓勵,呂女獲不起訴。

司法話題》#「略誘罪」#「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大清新刑律#林孟皇#俞力華#慈父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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