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關閉此視窗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司法話題/修法護人權 可參德國法律 處罰排除父母

2019/08/17 05:30

等待釋憲緩不濟急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釋憲案至今尚有5年未結的案子,一件新案要等到結果,恐怕非一年半載可見。一名資深法官認為,略誘案與其等待釋憲結果,不如立法者積極修法,方能及時保障人權。

他指出,「略誘」是不明確字眼,應直接在刑法第10條定義為「強暴、脅迫或詐術拐取」,讓民眾一目瞭然;此外,須先界定略誘罪保護的法益為何,若是以未成年子女為中心,就應該放在「妨害自由罪章」,而非「妨害家庭」。

此外,修法應寫明處罰的行為人是否包含父母,他建議參照德國刑法235條「略誘未成年罪」,把父母排除在外,並把刑期降到5年以下,同時依情節輕重,如:把兒童單獨留在國外、致生危害身心健全發展、意圖獲利、致死等層級,分列不同罰則。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認為還有更快的方式,可透過「限縮解釋」審理本案;他說,略誘罪放在妨害家庭罪章,代表保護對象與法益是「家庭」,要處罰的是家庭以外成員,法官可採「目的性限縮解釋有利被告」認定父母不是本罪處罰對象,判無罪。

吳景欽認為,判無罪後,檢察官勢必上訴,到了最高法院就可提請大法庭統一見解,最高法院近年廢除不少略誘罪的判例,看得出對它也很有意見。他表示,法官把親權判給一方,不代表另一方就喪失親權,這類案件應回歸民事處理,較能維護小孩的身心健全發展。

司法話題》#「略誘罪」#「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大清新刑律#林孟皇#俞力華#慈父重判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圖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