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話題/修法護人權 可參德國法律 處罰排除父母
2019/08/17 05:30
等待釋憲緩不濟急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釋憲案至今尚有5年未結的案子,一件新案要等到結果,恐怕非一年半載可見。一名資深法官認為,略誘案與其等待釋憲結果,不如立法者積極修法,方能及時保障人權。
他指出,「略誘」是不明確字眼,應直接在刑法第10條定義為「強暴、脅迫或詐術拐取」,讓民眾一目瞭然;此外,須先界定略誘罪保護的法益為何,若是以未成年子女為中心,就應該放在「妨害自由罪章」,而非「妨害家庭」。
此外,修法應寫明處罰的行為人是否包含父母,他建議參照德國刑法235條「略誘未成年罪」,把父母排除在外,並把刑期降到5年以下,同時依情節輕重,如:把兒童單獨留在國外、致生危害身心健全發展、意圖獲利、致死等層級,分列不同罰則。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認為還有更快的方式,可透過「限縮解釋」審理本案;他說,略誘罪放在妨害家庭罪章,代表保護對象與法益是「家庭」,要處罰的是家庭以外成員,法官可採「目的性限縮解釋有利被告」認定父母不是本罪處罰對象,判無罪。
吳景欽認為,判無罪後,檢察官勢必上訴,到了最高法院就可提請大法庭統一見解,最高法院近年廢除不少略誘罪的判例,看得出對它也很有意見。他表示,法官把親權判給一方,不代表另一方就喪失親權,這類案件應回歸民事處理,較能維護小孩的身心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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