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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歲嬤泣訴不孝 控告遺棄 拒子奔喪

2007/04/17 06:00

身後訃聞 嚴禁列名

〔記者黃美珠、彭志光/綜合報導〕傷心老阿嬤狀告長子遺棄,還具文要求百年後長子一家不得祭拜她,就連訃聞也不得列名!

新竹市88歲阿嬤王李碎礁昨天由次子王淵源推著輪椅上法庭狀告長子、信昌窯業董事長王經綸夫婦,涉嫌在取得她至少7000多萬的龐大財產後遺棄她,棄養前還趁她感冒,哄騙住院,甚至不讓她回家。

王經綸昨天聽到這個消息後傷心不已,不解母親為何會做出如此舉動,表示將等母親心情平靜後,再與她好好溝通。

阿嬤以「泣訴鄉親本人遭受兒、媳棄養」為題,具名向新竹地檢署控告長子王經綸夫婦,希望檢察官主持公道,幫她把土地部分的財產全數要回。文中還寫著「本人死後,訃聞不可列入王經綸家人,也不給他祭拜,我已沒有這個兒、媳、孫、孫女。」

王李碎礁說,當年她和丈夫在苗栗頭份創立「信昌窯業公司」,丈夫死後,就由長子任實際負責人,次子掛名董事長。

她說,民國60幾年間,王經綸的權姓朋友在頭份濫坑里蓋房子,因資金不足向王家借了300萬;房子蓋到一半被查封,王家參與拍賣所得分配,除取得當地25戶房產,也得到與該處建案相鄰、地目分別為農田、林地及建地的土地多筆,面積從1000多坪到4000多坪不等,光是土地去年的公告現值就有7000多萬。

阿嬤說,76年分家時大家說好,公司由大哥承接、25戶房產則登記為弟弟所有,至於前述土地各取一半,她則由兄弟2人輪流扶養。

她說,王經綸卻以要和苗栗縣政府訴訟土地糾紛為由,暗中把所有土地全部過戶到公司及其妻、子名下,分毫未給弟弟。前年她摔跤住院開刀,王經綸竟把人子應盡的孝道全推給外勞負責。

阿嬤進一步控訴說,去年3月中王經綸輪值照料她,她才住8天,就被以感冒為由安排住院,事後經醫院得知她病情根本不需要住院,王經綸見紙包不住火,竟撕破臉向弟弟揚言,「老母你要不要?要就去為恭醫院接,不要的話,我即時送安養院。」

她說,次子把她接回新竹迄今1年來,長子只來看過她2次,過年前曾給紅包,但平時並沒有給她任何生活費。

阿嬤難掩氣憤地說:「伊對我這麼不孝,我一定要告到底,以後回去做仙也不給他拜。」


母親曾自殺 才想送安養

記者彭志光/專訪

被母親一狀告上法庭的信昌窯業董事長王經綸,昨天聽到這個消息後既傷心且不解,他表示將等心情平靜後,與母親好好溝通。

王經綸說,父親自69年過世後,母親就一直由兄弟倆輪流照顧,起初都是依母親的意思,想住哪就住哪,但後來母親因身體不適,便由兄弟倆輪流照顧,每人負責2個星期,後延長為每人照顧1個月,直到95年4月後,才由弟弟負責,但他每個月都還是會負擔3萬元的生活所需。

王經綸表示,去年4月間,因女兒出嫁,母親卻因身體不舒服要求住院,造成他蠟燭兩頭燒,沒辦法照顧到母親的生活起居,當時母親還一度情緒不穩想自殺,因此曾向弟弟提出將母親送往養老院安置的想法。

王經綸無奈地說,他也不想將母親送往安養院,但母親曾3次尋短,加上平時家中只有一位菲傭負責母親的生活起居,萬一母親真有什麼意外,他也承擔不起。只是這個提議,馬上被弟弟否決,並將母親帶往新竹,不准他和母親見面,95年至今,都只有在舅舅的陪同下,母子倆才有機會見面3次,每次見面兩人都相擁而泣。

王經綸的孝行,窯廠員工都看在眼裡,鄰里間也對他的孝心讚譽有加,他表示,待心情平復後,會與母親溝通。


遺囑拒奔喪 無法律效力

自然血親 無法拋棄

記者黃美珠/特稿

新竹地方法院民庭法官表示,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子關係,除非是基於法律關係所產生的,否則源於自然血親,不可能只憑白紙黑字就能作廢,畢竟人與人之間的身分權利是不能拋棄的。

88歲的阿嬤王李碎礁心痛長子王經綸夫婦涉嫌遺棄,不惜白紙黑字限制未來她百年後,長子一家人奔喪、祭悼的權利和義務,甚至就連其告知親友的訃聞也不願見長子一家列名其中。

不過在法言法,親子關係如果是基於法律關係而產生的,如收養或認領,前者或還可透過終止收養關係這樣的法律手段來切割,但若是出於自然血緣,就不是說拋棄就可拋棄的。

換言之,儘管阿嬤預先具文,做出了前述有關她百年後的交代,然而這份文件也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法院也不可能替她做如此的公證,因為違反了公序良俗。

至於阿嬤是否有可能用預立遺囑的方式,把前述想法交代在其中以求達成?事實上,這也不可能。

因為遺囑所要記錄的事項,主要是有關當事人對於其身後的財產做如何分配,或是債務如何處理,或指定誰來安排財產等,性質完全不同。


小法典

遺棄罪:刑法294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或不給予生存上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295條則規定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上述之罪,加重其刑至2分之1。但遺棄須有「積極行為」,比如應該扶助卻讓需人照料的老弱自生自滅等;若已安排安養,提供照料費用等情,恐不構成遺棄罪。

防不孝條款:民法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等有故意侵害行為,如誣告、傷害、誹謗等情,或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知上述情況起,1年內可撤銷贈與,但贈與人對受贈人宥恕者,不得撤銷。(記者賴仁中、劉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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