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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酒瓶毆死友人 判12年定讞

最高法院判蔡孟偉12年定讞。(資料照)

最高法院判蔡孟偉12年定讞。(資料照)

2018/03/27 06:0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雲林縣莿桐鄉男子蔡孟偉,兩年多前與坐輪椅的友人廖男飲酒,酒過三巡,因不滿廖男對廖母態度不佳,竟接連以酒瓶、熱水瓶等物毆打廖男致死。最高法院審理後維持一、二審見解,認定蔡男暴力傾向明顯、行凶過程殘酷,審酌他未與對方家屬達成和解,且已有類似暴力前科,昨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刑12年,全案定讞。

原審判決指出,2015年9月24日,蔡男與兩名友人一同到廖男的鐵皮屋內喝酒,其間廖男向母親討錢購買菸酒,聽聞母親回答「沒錢」,氣得摔破茶壺示威。蔡男爆氣痛罵廖男不孝,廖聞言,抓起酒瓶揮打蔡男,蔡也以酒瓶及滾燙電熱水瓶反擊廖的頭部,還出右腳連踹廖頭部10餘下才罷手,廖被送醫急救不治。

蔡男到案否認有殺人犯意,辯稱只是看不慣廖男不孝才出手教訓。但一、二審合議庭均認為,頭部為神經中樞,一般人應可預知以玻璃酒瓶、電熱水瓶毆打或用腳猛踹會導致死亡,不採信其辯詞。

蔡男律師另請法官審酌蔡是「義憤」殺人,盼給予輕判,但合議庭認為,廖家母子爭執時間與案發時間相差30分鐘,難認兩者有直接關係;且過程中,廖先持酒瓶攻擊,蔡則基於「氣憤」還手,與「義憤」並不相同。

由於蔡男曾因縱火等罪多次入獄,二審合議庭考量他出獄不到5年又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於累犯,且根據前科可知蔡男是有暴力傾向之人,加上本案行凶手段殘酷,至今未和解,依傷害致人於死罪重判12年,昨經最高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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