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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點】拐少女離家 當心吃官司

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陳女在賣場變裝,並到超商用手機對外聯繫,隨後自行搭上計程車。(記者陳彥廷翻攝)

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陳女在賣場變裝,並到超商用手機對外聯繫,隨後自行搭上計程車。(記者陳彥廷翻攝)

2018/01/17 06:00

〔記者陳彥廷/屏東報導〕律師林信宏分析,陳女已滿16歲、未滿18歲,陳女家人雖然已對林姓男子提出妨害婚姻及家庭告訴,但實務上,此類案件無罪情形多於被定罪。

刑法第240條「和誘罪」規定,和誘未滿20歲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林信宏說,重點是這20歲以下的男女究竟本身有沒有離家的意思,本案中陳女的意願相當重要,如果她是遭林男以「明星夢」相誘而萌發她離家,林男恐得面對刑責。

林信宏指出,實務上常見未滿20歲的男女與對方通聯出現「要跟你走」、「你帶我走」之類言詞,本案若是陳女先表示自己想脫離家庭,就難以達成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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