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灑水車抽河水 司機竊盜罪起訴

謝男就是跑到基隆河支流抽取水源。(記者吳昇儒攝)

謝男就是跑到基隆河支流抽取水源。(記者吳昇儒攝)

2017/06/26 06:00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河水屬國家資源,大量抽取是犯罪行為!

大量抽取國家資源

37歲謝姓男子去年4月12日,開著工程公司灑水車到新北市瑞芳區,利用車上抽水設備到基隆河支流(田寮河上游)抽水儲存,供工地灑水及洗車用;基隆地檢署接獲檢舉偵辦,謝說不知道河水不能抽取,不知道自己違法,檢方仍依竊盜罪將他起訴。

檢方傳訊謝男的王姓雇主,王男說,他請謝男自行尋找水源,運回工地供工地車輛清洗及灑水使用。檢察官認定,謝男用抽水設備單次大量抽取河水供工地使用,已經違法。

基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鍾曉亞表示,水屬於國家財產,一般民眾到山區裝山泉水泡茶、或是利用山泉水洗車,這類危害並不大,換句話說,國家法益雖受到侵害但程度輕微,若無其它特殊情況,即使遭偵辦,檢方通常會了解是否符合「微罪不舉」給予職權不起訴;但上述案件使用抽水馬達抽取高達幾噸的水來清洗、牟利,兩者情況不同。檢察官說,水資源逐漸枯竭,應該好好保護,不該被濫用。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指出,水利法規定,水為天然資源,屬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民眾要取得水權才能使用,如果山區民眾家中沒自來水,自己接取山泉水,依水利法第42條規定,家用非營利使用,可以免申請水權。

民眾少量使用 合理範圍

律師柯林宏表示,謝姓被告一次抽取大量水源,用於工程工地,在沒有向相關單位申請水權情形下,盜用水資源就屬於竊盜罪;一般民眾少量使用河水、溪水,在合理範圍內(如野炊)毋需擔心構成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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