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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看法 法官評鑑功能待檢討

法官曾雨明。(資料照)

法官曾雨明。(資料照)

2017/01/10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法官評鑑委員會得知曾雨明「只被懲戒罰俸」,僅表示「尊重職務法庭職權」;評鑑委員會人員私下指出,根據法官法規定,評鑑委員會的認定結果,只具建議性質,還須移送監察院決定是否彈劾,礙於目前法律制度,不管評鑑委員會調查得多詳盡,一樣「僅供參考」。

資深司法官指出,現行法官評鑑制度,讓評鑑委員會功能像是「警察」,負責調查及蒐證司法官不當言行,再交由像是「檢察官」的監察院調查,監察院有權認定,評鑑委員會調查的事證是否成立,如果決議彈劾,才會「起訴」司法官並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嚴重影響評鑑委員會的功能,有必要檢討、修法解決兩者疊床架屋的問題。

民間司改會檢舉曾雨明開庭言行不當共3案,第一件是曾雨明審理一對老夫婦涉及詐欺案,曾在法庭大聲咆哮,法院員工作證時指出,「聲音大到連樓上都聽得到」,但因法庭錄音器材有問題,無法「還原罵人的聲音」。

第二案是曾雨明審理某越南配偶涉妨害風化案,曾雨明限制律師詰問員警的權利,引發律師不滿;第三案是偽造文書案,曾雨明數度咆哮被告,被告2度以頭撞桌抗議,本案是三案中情節最嚴重者。

據指出,監察院僅彈劾第三案,職務法庭就根據監察院移送的彈劾案審理,最後認定曾雨明的違失情節,僅在於監察院彈劾的這一案,這也是評鑑委員會的評鑑結果,與曾雨明的懲戒結果有落差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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