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包挽回女友 和好照樣被法辦
2016/09/18 06:00
〔記者吳政峰/基隆報導〕51歲吳男去年與41歲張姓女友吵架,張女拎著包包奪門而出,攔下計程車欲離開,吳男趁車門還沒關,搶走包包要求談判,運將見狀報案,警方依強制罪函送法辦,雖然事後張女不想追究,但強制罪屬公訴罪,基隆地院法官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住基隆的吳男為退伍軍人,平日靠著退休金過活,前年透過朋友介紹,與住在北市內湖的張女交往,無業的張女常向他要錢,而他有時喝茫了會暴力相向,某次甚至打到警方來關心,還朝員警潑灑煮開的沸水,脾氣火爆。
強制罪屬公訴罪
去年2月3日,兩人為錢爭吵,張女擔心被打,抓著包包衝下樓叫計程車,車門還沒關上之際,吳男一個箭步彎腰入車內,把包包奪走,脅迫她下車溝通。
張女立刻請陳姓運將報案,吳男得知警察要來,悻悻然帶著包包離去,而後張女在員警陪同下,回到吳家拿回包包,警將全案依強制罪函送基隆地檢署。過沒幾天,兩人復合,張女表示「不想告了」,但強制罪屬公訴罪,全案進入司法程序,已「無法撤告」。
吳男辯稱,想了解張女離家的理由,才會拉她的包包,後見運將報案,就順手把包包提走,並無犯意。
法官認為,張女請陳姓運將報案,前來處理的何姓員警也說張女身上有拉傷,足證她當時不想跟吳男回家,但吳男卻以搶包包脅迫,犯行明確。
律師李慶峰表示,吳男強搶張女手提包,要脅她留下,已構成「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的強制罪構成要件,屬無法撤告之公訴罪;若吳男意圖不法所有而搶下張女包包,還可能成立搶奪或強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