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街上演「你不要走」 男子奪女友包包觸法
不少情侶爭吵常會藉由搶對方物品,脅迫其留下,但此舉已觸法。圖為示意圖。(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基隆報導〕情侶吵架時,常上演「你不要走!」的戲碼,一方想一走了之,另一方藉奪下隨身物品以求挽留,但此舉其實已觸犯屬公訴的強制罪,就算兩人事後重修舊好,仍無法撤告!
基隆市51歲吳男去年與41歲張姓女友吵架,張女拎著包包奪門而出,攔下計程車欲返回台北,吳男趁車門還沒關,搶走包包要求談判,運將見狀報案,警方依強制罪函送法辦,雖然事後張女不想追究,但強制屬公訴罪,基隆地院法官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吳男為退伍軍人,平日靠著退休金過活,前年透過朋友介紹,與住在北市內湖的張女交往,無業的張女常向他要錢,而他有時喝茫了會暴力相向,某次甚至打到警方前來關心,還朝員警潑灑沸水,脾氣火爆。
去年2月3日,兩人再度為了錢爭吵,張女擔心被打,抓著包包就衝下樓叫計程車,車門還沒關上之際,尾隨其後的吳男一箭步彎腰入車內,把包包奪走,脅迫她下車溝通。張女立刻請陳姓運將報案,吳男得知警察要來,悻悻然帶著包包離去,而後張女在員警陪同下回到吳家拿回包包,全案依強制罪函送基隆地檢署。
過沒幾天兩人復合,張女又跑去找吳男居住,並表示「不想告了」,但強制罪屬公訴,全案進入司法程序,已「無法撤告」。
吳男向法官辯稱想了解張女離家的理由,才會拉她的包包,後見運將報案,就順手把包包提走了,並無犯意。法官認為,張女請陳姓運將報案,何姓承辦員警也說張女身上有拉傷,足證她當時不想跟吳男回家,但吳男卻以搶包包脅迫,犯行明確。
律師李慶峰表示,吳男強留張女手提包,要脅她留下,已構成「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的強制罪構成要件,屬無法撤告之公訴罪;若吳男意圖據為己有而搶下張女包包,還可能成立搶奪或強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