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地下BINGO 買賣點數都無罪
2016/06/27 06:0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李女被控在彩券行經營BINGO地下簽賭,李女與李姓女客人均否認犯行,新北地院認為,李女只是販售點數卡賺取差額,客人操作電腦玩BINGO,雖使點數卡內的點數增加,但並未直接從李女處獲得財物,李女無對賭之意,判兩人無罪,可上訴。
據了解,李女先以面額95折價格,向系統商購買BINGO點數卡,再分別轉售給賭客。客人購買點數卡刮開後,在任何電腦都可上網至BINGO網站輸入帳號、密碼,選擇下注金額及賠率,再從1至80號球內選擇1至5球;電腦每5分鐘會開出20顆球,若猜中點數就會變多,反之點數減少。
去年11月26日,李姓女客人購買500點數卡,在彩券行上網下注,警方搜索查獲上百張點數卡、帳冊等物。法院審理時,李女堅稱只有轉賣點數卡轉取價差,她說,點數卡沒有設下注次數,可以玩到沒點數為止,若還有點數,其他人可再次輸入帳號、密碼後繼續玩,客人不能直接持點數卡,在她的彩券行兌換指定物品。
判決指出,依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8年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若有人到電玩店以現金開分,不玩時,經營者把分數兌換代幣,或記明該分數於積分卡,但不能兌換現金或獎品;這種情形無論輸贏,只是延長使用電動玩具時間而已,且客人並非以取得財物為主要目的,經營者也不構成賭博罪。
法官認為,無證據顯示可向李女兌換商品或金錢,客人玩BINGO所增加的點數,雖可在網路交易上具有財產價值,但此點數轉換為財物過程,客人自行透過網路買賣或互易,並非直接向李女兌換,依此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