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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雨天找「刺激」 2支後照鏡噴21萬元

    2026/06/05 06:43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
    一對夫妻本來要逛夜市遇到下雨折返,妻為尋刺激,與夫持扳手拆路邊機車後照鏡。二審依加重竊盜罪判男4個月、女3個月徒刑。(資歷照,記者王捷攝)

    一對夫妻本來要逛夜市遇到下雨折返,妻為尋刺激,與夫持扳手拆路邊機車後照鏡。二審依加重竊盜罪判男4個月、女3個月徒刑。(資歷照,記者王捷攝)

    一對夫妻原本要逛夜市,結果遇到下雨,妻子覺得無聊想找刺激,竟與丈夫持扳手拆路邊機車2支後照鏡。由於扳手被認定是凶器,二審法院依加重竊盜罪判李男4個月、杜女3個月。兩人刑期合計7個月,若易科罰金折算須繳21萬元。

    去年8月31日晚間,李男與杜女原本要去關廟夜市,因下雨折返。兩人在高鐵台南站附近閒晃時,杜女提議想看機車後照鏡被拔掉找刺激。李男為配合妻子,拿出車內活動扳手,於歸仁區隨機挑選蘇姓男子機車下手。李男幫忙轉鬆螺絲,杜女拔下2支後照鏡,得手後丟棄於草叢,警方循線將兩人查緝到案。

    審理期間兩人辯詞反覆。杜女稱心情差想發洩,主張未帶走物品無不法意圖,並稱扳手僅為工具,不是凶器。李男則推託是妻子趁他如廁時單獨拆卸。法官檢視監視器確認兩人共同犯案,且金屬扳手質地堅硬,客觀上對人身安全構成威脅,屬法定兇器。兩人將物品攜離現場,已構成攜帶兇器竊盜罪。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維持一審有罪判決,指責夫妻兩人任意竊取財物,法治觀念薄弱,不過考量夫妻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金高於後照鏡價值,所以審酌減少處罰。

    法院判決強調,侵害他人財產之行為自應予以非難,藉由刑罰以資懲儆。本案被告縱使事後超額賠償和解,仍無法免除攜帶兇器竊盜罪責,必須為其破壞他人權益之行徑承擔相應的刑事處分與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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