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寒邀女同事泡湯!男遭控性騷罰1萬 法院撤銷原處分
2026/05/16 11:56 記者翁靖祐/台北報導
桃園一名許姓男子於2022年1月向同事甲女傳送「走!泡湯去!」等訊息,遭桃園市政府認定構成性騷擾並裁罰1萬元。許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情境照)
桃園一名許姓男子於2022年1月向同事甲女傳送「走!泡湯去!」等訊息,遭桃園市政府認定構成性騷擾並裁罰1萬元。許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平時互動熟稔,且女方拒絕後男方隨即收尾、未再糾纏,加上「泡湯」不必然等同於赤身裸體或親密接觸,難認具有性意味,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許男與甲女為同事,2022年1月10日恰逢寒流,許男一早先傳訊息詢問甲女是否需要幫忙買早餐,甲女當時主動告知「生理期來想喝甜的」,請許男幫忙帶杯熱可可。隨後,許男轉發了一張朋友傳來的湯屋照片,並寫道「看了就好想泡湯喔!」甲女回應「我也是」後,許男繼續回應「走!泡湯去!哈哈…」當甲女表示自己這禮拜或寒假已經有約人去泡湯時,許男再傳「咱們今天就去!哈哈哈」。此時,甲女明確拒絕:「哈哈哈不了,我生理期來也不方便泡湯吧」,許男見狀便表示只是順著話題開玩笑,並結束話題。
然而,甲女事後認為遭到冒犯,向桃園市政府提出申訴。桃園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調查後,認為許男是在2022年1月10日傳送訊息,經審查後於2023年12月發函認定性騷擾成立,並於2024年3月間依《性騷擾防治法》裁處許男1萬元罰鍰。許男不服,提出訴願遭到駁回後,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許男主張,當天傳送湯屋照等訊息單純是應景的問候與正常社交互動,對話中他並未指明時間地點,亦無暗示「一起共浴」,且甲女也說「我也是」,在未見到面的情況下,他無法判斷甲女是在委婉拒絕。當甲女最後明確表明生理期不便時,他也立刻停止玩笑並展現尊重。桃園市政府則抗辯,男女兩性互異,泡湯難免讓人聯想到赤身裸體相對的情景,具有實質的性意味,且許男在甲女多次軟性推託後仍反覆邀約,這類過度追求的行為已造成女方嚴重不適與被冒犯感,皆已構成性騷擾。
法官檢視雙方對話後,認為甲女在面對攸關女性身體隱私的「生理期」話題時,能自然地主動向許男提及並要求幫買熱可可,顯見兩人平日在辦公室互動具有一定程度的親近與信任,而非一般疏離的同事關係。
其次,法院認為依據社會一般理性大眾的觀點,泡湯的形式多元,不代表必然伴隨著親密接觸或性意涵。整個對話是在雙方都表達「想泡湯」的脈絡下延伸,不能單憑開啟泡湯話題,就一概認定語帶性意味。且當甲女明確拒絕後,許男隨即回覆是在開玩笑,並結束話題,並沒有主管機關所稱「遭婉拒後仍持續強行邀約」的事實,最後判處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