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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噁男假通話偷拍泳池換裝口罩遮車牌逃逸 落網辯「泳褲很好看」

    2026/03/25 10:09 記者翁靖祐/台北報導
    李男於大安運動中心假裝通話,實則偷拍被判處拘役50日。(資料照)

    李男於大安運動中心假裝通話,實則偷拍被判處拘役50日。(資料照)

    2025年2月21日,李姓男子、A男分別於台北市大安運動中心游泳,未料李男竟趁兩人都在更衣室之際,佯裝以手機進行通話,實則偷拍A男換泳褲的畫面。最終,A男察覺以後透過運動中心櫃台人員協助報警,李男見狀甚至還趁隙逃離現場,並用口罩遮蔽車牌揚長而去。台北地方法院考量,李男未拍攝到A男裸露畫面,因此依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判處李男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2025年2月21日下午1時許,李男與A男皆在大安運動中心游泳池男子更衣室,李男見A男結束淋浴後正好要換泳褲之際,佯裝透過手機進行通話,並藉此進行偷拍,A男見狀後察覺有異,上前質問李男後,又前往櫃台請工作人員協助報警。

    李男眼見東窗事發,於是企圖趁隙逃離現場,並透過口罩遮掩車牌以後騎車離開,但最終仍被警方繩之以法。李男落網以後,雖然承認自己有偷拍行徑,但是堅決否認有妨害性隱私犯行,辯稱是「因為看到A男泳褲很好看,因為不好意思問他,所以拿手機從A 男後面拍攝」、「當下A男看到,所以就把影像刪掉,但他只是好奇A男的泳褲」,「確實沒有經過A男同意,但事後有跟他道歉」。

    台北地檢署於去年10月依照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起訴李男,但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李男堅稱僅拍攝告訴人身著泳褲之背影等語,卷內亦無其他積極事證可認被告確實攝得性影像,因此依照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判處李男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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