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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色男對2女子伸狼爪判刑3年10月 有再犯之虞延押2月

    2026/03/16 18:58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
    宜蘭市劉姓男子去年對2名女子伸狼爪被判刑3年10月,法官認為有再犯之虞裁定延押2月。(情境照)

    宜蘭市劉姓男子去年對2名女子伸狼爪被判刑3年10月,法官認為有再犯之虞裁定延押2月。(情境照)

    宜蘭市劉姓男子在巷口見到騎乘腳踏車女子,竟上前從後方雙手環抱,趁機摸胸並用手指性侵,案發5小時後,又對另名穿著短裙女子觸摸下體,1天內在車水馬龍市區接連犯下強制性交罪和性騷擾罪,因屬累犯,宜蘭地院加重其刑,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

    劉男前科累累,2021年4月曾在醫院急診室觸摸女病患下體,被判刑3月,去年9月22日又在宜蘭市區對2名女子摸胸及指侵、觸摸私處,12月1日被羈押至今,法官認為他有再犯之虞,裁定本月起延押2個月。

    判決指出,去年9月22日上午11點多,劉姓男子見到女子小美(化名)牽乘腳踏車,獨行在宜蘭市區一處巷口,強行以雙手從後方環抱,伸手觸摸小美胸部,接著將手伸進被害人內褲,用手指插入生殖器,得逞後徒步逃離現場。

    22日當天下午4點多,劉男在宜蘭市街上騎腳踏車,目睹穿著短褲女子小玲(化名),騎到她的後面,趁對方來不及防備,用手觸摸小玲下體隱私部位,性騷得逞後騎車離去。

    宜蘭地院合議庭認為,劉男2021年4月觸犯性騷擾罪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於累犯,為滿足個人性慾,分別對2名女子摸胸及指侵、觸摸下體,對被害人造成難以抹滅傷害與陰影。指侵犯行為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性騷擾罪判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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