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憲法判決!立院三讀修刑法 無期徒刑假釋再犯判無期「不得再假釋」
2026/03/14 11:14 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調整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遭撤銷後的再假釋制度。(資料照)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調整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遭撤銷後的再假釋制度。法務部表示,此次修法是因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建立分級再假釋門檻,兼顧社會安全與受刑人復歸社會功能,並落實憲法比例原則,新制將自今(14日)開始施行。
法務部指出,憲法法庭於2024年3月15日作出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定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對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撤銷後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的制度違憲,並要求相關規定最遲須於判決宣示後2年內完成修法,否則將失其效力。
法務部表示,判決宣示後即啟動修法作業,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廣納審、檢、辯、學及相關機關意見,並通盤檢討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的殘刑執行制度。相關草案經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後,於去年12月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在朝野黨團支持下完成三讀。
依修正內容,未來無期徒刑受刑人在假釋期間若再犯故意犯罪,將依犯罪情節輕重,設定不同的再假釋門檻。其中,若在假釋期間再犯故意犯罪並被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撤銷假釋後須執行原無期徒刑且不得再假釋;若因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或再犯故意犯罪被判未滿1年有期徒刑,再假釋門檻為10年。
至於,若再犯故意犯罪被判1年以上未滿5年有期徒刑,門檻為15年;若再犯故意犯罪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則須滿25年始得再申請假釋。
修法也同步調整有期徒刑受刑人假釋撤銷後的殘刑執行制度,明定殘餘刑期的計算方式、最低應執行期間及與其他刑期接續執行的規範,以避免出現刑度失衡情形,並符合平等原則。
法務部強調,此次修法是在維護社會安全與落實憲法比例原則之間取得平衡,未來也將持續完善相關配套措施,確保新制上路後能順利銜接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