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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院駁回準抗告 太子集團8要角確定免押

    2026/03/10 17:36 記者翁靖祐/台北報導
    天旭人資長辜淑雯400萬元交保。(記者叢昌瑾攝)

    天旭人資長辜淑雯400萬元交保。(記者叢昌瑾攝)

    台北地檢署日前偵結太子集團案,依組織犯罪、洗錢等罪嫌起訴62人。其中在押王昱棠等9名被告,台北地院召開移審庭後,裁定以30萬至500萬不等金額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及科技監控。北檢不服,5日針對其中8名被告提出準抗告,北院審酌後,於今(10日)駁回準抗告並命不得再提出。

    太子集團案仍在押的9名被告,包括台灣太子不動產兼天旭公司負責人王昱棠、天旭人資長辜淑雯、陳志心腹李守禮、特助邱子恩、尼爾公司負責人林揚茂、財務主管鄭巧枚、天旭財務主管陳麗珊、玄古管理顧問公司負責人王俊國及被視為「水房」要角的陳韋志。北院召開移審庭後,裁定9人均交保。除認罪的王俊國外,檢方針對另8名被告提出準抗告。

    原處分認為,被告王昱棠等8人所涉起訴書所載犯行,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被告王昱棠等8人均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惟考量被告王昱棠等8人之生活狀況及本案之訴訟進度,認尚無羈押之必要。分別諭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科技設備電子監控及定期報到等強制處分。

    審判長彭慶文、陪席法官陳柏嘉、受命法官王星富組成的合議庭認為,原處分法官以被告王昱棠等8人犯罪嫌疑雖重大,且具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乃各對被告王昱棠等8人作成前揭具保等處分以替代羈押,已詳細敘明何以作此等判斷之相當理由,其判斷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或濫用裁量權限,本院自應予以維持。檢察官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且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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