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員是否職務上持有?法界籲:勿過度擴張貪污罪
2025/12/07 15:51 記者陳彩玲/台北專題報導
清潔隊員回收32元電鍋事件引發社會議論。(資料照)
清潔隊員回收32元電鍋事件引發社會議論,關鍵不在於物品價值,而是牽涉貪污治罪條例、竊盜、廢棄物法制、行政機關對垃圾管理權限等多層法律問題。法界提出不同判例和論述,在修法之餘,更值得探討的是清潔隊員拿走的物品,是否為職務上持有、還是「無主物」?這些問題,會讓案件從貪污到竊盜,甚至完全無罪,檢察機關在認定上應更嚴謹,避免過度擴張貪污罪。
過去內湖清潔隊員私下帶走黑色辦公桌椅案、基隆偵查佐侵吞市民拾得物案等,被告均被認定非「職務上持有」,法官以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竊盜罪論處。此問題在電鍋案也被視為核心,有資深檢察官提出,不是只要物品放在機關內,就算「公務員持有」,必須是公務員因職務負責該物,是否被地方政府或清潔隊員「因職務取得保管義務」是核心之一。
另有法界人士認為,法務部面對此事回應「已提出修法」並不恰當,修法是一回事,本件起訴是另一回事。應全盤探討的是,市政府收集民眾廢棄物集中處理,是否代表拋棄物為市政府先占或所有?民眾將物品拋棄的本意,是否即贈送予市政府,或願意提供有需要的人使用而棄置,有探討的空間,且若被告取回應視為竊盜,怎麼竊取後的不法行為加重變成貪污?
再者,廢棄物是否為無主物,將決定本案是否「無罪」,法界人士指出,從桃園清潔隊員私自帶走廢棄的黑色辦公椅一案,可見無主物是原所有人明確拋棄的物品,根據民法規定,一旦某物成為無主物,只要任何人先占取得,就取得所有權,不可能構成竊盜,因無主物無法被竊取,更不可能構成貪污。
至於丟入垃圾車的物品,是否視為無主物,一直存在法律爭議。一般情況下,民眾將垃圾投入垃圾車,常被推定為「拋棄所有權」,但廢棄物是否因而立即成為無主物?是否轉成地方政府所有?各縣市行政規章不一,導致法律效果差距極大,至於從何認定,檢察機關應更加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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