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清潔隊員帶走辦公椅無罪 法院認定「無主廢棄物」
2025/12/07 15:40 記者陳彩玲/台北報導
法官認定,楊姓清潔員帶回自用的黑色辦公椅,是無主的廢棄物,諭知無罪。(資料照)
隸屬縣市政府的清潔隊員,私自帶走資源回收物的案例層出不窮,其中桃園有1起案件獲判無罪。一、二審法官均認定,楊姓清潔隊員帶回自用的黑色辦公椅,是無主的廢棄物,並函詢桃園市政府,經環保局認可該物為大型垃圾、不可回收廢棄物,楊男行為未導致市府短收權利金,也無侵占行為,諭知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楊男於桃園市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某區中隊清潔隊任職逾20年,負責資源回收車駕駛工作,2020年3月12日上午9時許,他駕駛回收車途中,見路邊有棄置辦公椅,遂將椅子搬上回收車,再載回家中自用,由於該椅屬「可回收之廢棄物」,楊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法官審理時認為,全案首要審究者是黑色辦公椅所有權的歸屬,依被告所述的發現過程、地點,以及區中隊辦理各里清運家具登記表,並未有民眾通報清除該椅,足以認定為「無主廢棄物」,且依被告所述,「黑色辦公椅屬於廢棄物,公司不會收」,也可認楊男是出於自己所有意思而予以占有,即為被告取得所有權,而非屬公有財物,不得以貪污侵占罪相繩。
另一方面,桃園市府與某環保公司訂有契約,依約定清潔隊執行收集家戶產出的資源回收物,應送交環保公司,環保公司須依資源回收物重量,定期支付權利金給市府。
法院為確認黑色辦公椅是否為可回收的廢棄物,函請桃園市政府釋明,環保局函覆椅子屬大型垃圾、非可回收廢棄物。法官以此認定,市府與環保公司並未違約,或造成短收權利金的損害,難認楊男違背任務、觸犯律法,諭知無罪。至於其利用公物行個人事務部分,未經檢察官擇為訴訟客體,自無庸審判。
全案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法官再度函詢市府,環保局表示,未洽清潔大隊申請預約清運時間的巨大廢家具,縱使放置於指定地點附近,都視同隨意棄置廢棄物,清潔大隊不會清運,認定楊男並無清運黑色辦公椅的職責,縱使清運時順便將椅子搬上回收車,仍與執行職務無關,非因「職務關係」持有,認同原審裁判,同樣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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