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傳統槍砲免刑?男跟兒子吵架拿獵槍對準 二審逆轉改判2年緩刑
2025/12/05 17:21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
南投沈姓原住民與兒子因故口角,拿起獵槍直指兒子,檢方原認定此槍是傳統狩獵文化使用,僅依恐嚇罪起訴,台中高分院(見圖)認為,沈持槍恐嚇兒子行為逾越傳統目的,撤銷原判改依槍砲罪判他2年,緩刑5年,仍可上訴。(資料照)
南投沈姓原住民與兒子因故口角,激動下拿起獵槍、槍口直指兒子,嚇得對方奪門而出報警,檢方原認定此槍是傳統狩獵文化使用,僅依恐嚇罪起訴,但案件到了二審逆轉,台中高分院認為,沈持槍恐嚇兒子行為逾越傳統目的,撤銷原判改依槍砲罪判他2年,緩刑5年,仍可上訴。
去年10月14日晚間8時,沈男與妻子口角,兒子上前關心也捲入衝突、情緒爆發下拿起菜刀,導致沈男更加失控,竟取出自製獵槍,雖未上膛卻把槍口朝向兒子,兒子當下心生畏懼趕緊逃離報警,警方隨後在當晚11點20分於住家找到這把獵槍。
沈男供稱獵槍在山中撿到,只用來打獵從未作為犯罪工具,南投檢方也認為槍枝粗糙、符合作為生活工具情形,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屬行政罰不構成刑責,僅依恐嚇罪起訴,南投地院一審也認同僅依恐嚇罪判沈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獵槍沒收。
案件到台中高分院二審指出,沈男的確得以基於傳統文化持有獵槍,但當他在家庭衝突中以槍口指向兒子時,已經「逾越了狩獵用途」,等同把合法文化工具轉為恐嚇犯罪工具,不能再用文化豁免條款逃避刑責;此外,檢察官雖僅就恐嚇起訴,但並未對「持槍」部分作不起訴處分,依「審判不可分法理」得擴張審理,將槍砲罪一併判決。
最終,二審撤銷原判認定沈男同時犯下「非法持有非制式獵槍罪」及恐嚇罪,考量持槍時間短、已與兒子和解,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3萬元,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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