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華勤違法登台!3台籍主管判刑6月 認罪協商不得上訴
2025/10/07 19:30 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
中國華勤技術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違法在台設立據點從事業務活動,旗下3名台籍主管因涉案遭檢方起訴。示意圖。(路透)
中國華勤技術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違法在台設立據點從事業務活動,旗下3名台籍主管因涉案遭檢方起訴。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依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判處主管陳文峰、張金水、蕭錦隆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0萬元。法官指出,本案屬認罪協商判決,法院依被告與檢察官協商結果量刑,因此原則上不得上訴。
判決指出,華勤公司為中國知名筆電製造商,主要負責筆記型電腦設計與代工業務。被告陳文峰任該公司筆記本事業部副總裁、張金水為總監、蕭錦隆為硬體部經理。3人自2017年起,受華勤公司指派,在台成立啟晟公司,並以該公司名義租用台北市辦公室,實際為華勤公司從事筆電硬體與軟體設計研發工作。公司員工的招募、薪資核發、設計案執行,皆由華勤總部直接控制與審批,啟晟公司形同華勤在台的分公司。
此外,華勤公司甚至透過其財務共享系統,自上海帳戶直接撥款至啟晟公司帳戶,用以支付運作費用與員工薪資。該公司開發台灣客戶需求後,透過啟晟公司與本地廠商洽談,再將設計成果回傳中國生產,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未經許可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規定。
2020年底,張金水與蕭錦隆又在華勤授意下,以761萬元資金收購啟晟公司,改名為凌昇公司,延續同樣的運作模式,繼續為華勤承接筆電研發與設計案,並沿用原有人事制度與財務流程,非法經營情節明確。
法院認為,3名被告均知悉華勤未獲經濟部許可卻仍積極在台從事業務,行為明確違法,惟3人並非主要決策者,且坦承犯行、認罪協商成立,因此量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各繳50萬元。
此外,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規定,以協商判決(認罪協商)方式處理本案,若被告與檢察官間的協商程序合法成立,且法院依協商內容量刑,如宣告緩刑或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判決即屬終局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