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畢男子曾患精神官能症不得報考軍職 最高行給理由
2025/07/09 22:2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大學畢業男子報考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曾因精神官能症被鑑定屬於不合格體位,無法報考軍職,對國防部提告,最高行政法院判他敗訴確定。示意圖。(資料照)
大學畢業男子報考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曾因精神官能症被鑑定屬於不合格體位,無法報考軍職,對國防部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男子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因軍人可持有槍砲、彈藥等裝備,涉及重要公共利益、國家安全,限制報考資格有其必要,符合憲法規定的比例、平等原則,改判他敗訴確定。
這名男子大學畢業後,參加國防部2021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第2梯次考選,國防部查出他曾患精神官能症,以不符合體檢體格區分基準,判定體檢不合格,不准他報名。男子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國防部原處分違法,應撤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後,認定拒絕男子報考違反平等、比例原則,原處分違法。國防部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國家機關因選用公職人員而舉辦考選,為達鑑別並選取適當人才之目的,並非不得針對其需要而限制應考資格,此為主管機關裁量範圍,其限制應考的目的,如果是重要公共利益而屬正當,且其所採取之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即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7條平等原則沒有違背。
最高行認為,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可以合法持有國防武器、裝備,必要時並能用武力執行軍事任務,因軍隊為武裝聚合體,軍職人員必須操持武器彈藥及軍用設備,肩負作戰任務,輕則保一己之安,重則衛家國之全,且軍中部隊為高壓環境,官兵若有失能或不慎,其持有槍砲、彈藥等武器裝備、設備操作或使用不當,有肇生危害自身及他人生命結果的可能,基於確保公共利益及國家安全考量,因此簡章以報考人不能有依兵役法規定所設符合免役體位、涉及精神系統的精神官能症情形,且未曾因精神官能症、精神病、嚴重型憂鬱症經診斷確定者,作為應考資格,以預防報考之的生有精神官能症等情事,有危害國家或軍事安全之虞,所欲維護者,確屬重要公共利益,目的正當,且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合理關聯,未違反憲法規定的平等、比例原則。
最高行指出,北高行原判決認定,簡章僅以男子曾有精神官能症病史,而不問現況是否病情穩定,或有無功能減損等情形,違反平等、比例原則,判決有適用法規不當的違法情事,因此今將原判決廢棄,改判施男敗訴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