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爆北檢稱「視察」沈慶京公文寫「就訊」? 北檢:與公文意旨有出入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資料照)
首次上稿:10:18
更新時間:15:18
〔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案被羈押,同樣涉案的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日前保外就醫時,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曾2度前往醫院視察,第1次視察後因沈慶京要求記錄他對案件的意見而錄影訊問,第2次則未訊問;昨平面媒體引據一份文件,質疑北檢稱「視察」,公文卻寫「檢察官得否到院訊問?」,是否涉及非法訊問,北檢對此嚴正澄清。
據了解,北檢這份公文共5項重點,主要是問沈的身體狀況是否符合羈押法戒護就醫要件,及其身體狀況是否適合提訊到北檢訊問,第4點才問說「如果不行可否到醫院訊問?」報導認公文證明檢察官起初就是要去訊問,與公文意旨有出入。
北檢並表示,由公文說明2、3、4可知,該函文意旨是為瞭解沈慶京的身心狀況,是否符合羈押法規定所稱的被告罹患疾病,經醫師評估認有必要時,看守所得護送醫療機構醫治之情形,以及考量被告答辯權,沈慶京是否適合由檢方提訊?「倘」被告不宜由檢方提訊應答,檢察官得否到院訊問等情,函請醫院儘速查復。而與同日檢察官依羈押法規定前往醫院視察瞭解沈的身心狀況,並無扞格。
北檢表示,檢察官於偵查中的偵查作為及相關函文資料,皆已附在本案偵查卷證移送法院審理。因此,任何程序或實體爭議,均應理性於法院審理程序中具體主張,由法院依法審酌判斷,而非於法庭外爭執,模糊焦點。
北檢日前的新聞稿指出,承辦檢察官因考量沈慶京身體狀況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等因素,於10月11日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與書記官前往醫院「視察」,並通知沈的三位辯護人到場聽聞交談內容;視察結束前,沈慶京要求檢察官記錄他對案件的意見,故檢察官於三位辯護人均在場時,全程錄音錄影進行訊問,以記錄沈的意見。
但前天有媒體引述沈慶京住院時的隔床室友爆料,指檢察官不只到醫院1次,且還威脅沈將「抽銀根」;為此,北檢前天再發新聞稿指出,承辦檢察官10月11日視察後認有必要,再於14日前往醫院實施視察,並事先通知三位辯護人,惟當日僅有一位辯護人到場,但視察期間,該辯護人全程在場,故報導指稱「無律師在場、密訊」等,顯與事實不符。
北檢表示,因沈慶京於11日視察時曾表示不知減刑等法律規定,承辦檢察官基於刑事訴訟程序客觀性義務,於14日視察時,將貪污治罪條例、證人保護法第、刑法第59條等刑度減免規定,列印紙本交予沈參酌,「並未實施訊問」。報導引述該隔床室友所稱「若再不出去,公司可能被抽銀根」云云,亦屬子虛烏有,與事實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