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人比中指被起訴公然侮辱 法官:短短數秒不構成犯罪

新竹地院審理認為,比中指行為僅有短短數秒,屬於偶發性行為、沒有反覆性及持續性,且非無端針對名譽人格恣意攻擊,不構成刑法侮辱行為,諭知無罪。(記者蔡彰盛攝)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王姓男子在行車糾紛中對他人比中指,檢方依公然侮辱起訴,新竹地院審理認為,比中指行為僅有短短數秒,屬於偶發性行為、沒有反覆性及持續性,且非無端針對名譽人格恣意攻擊,不構成刑法侮辱行為,諭知無罪。
檢方起訴指控,112年9月17日晚間王男騎機車行經新竹市高速公路橋下路口,以左手比中指之不雅手勢辱罵後方小客車駕駛陳男,足以貶損人格,依刑法公然侮辱罪嫌起訴。
法官認為,比中指舉動雖屬粗鄙行為,並具有貶抑性,然雙方既本不認識,且素無仇恨怨隙,被告是一時衝動,而表達不雅之舉,比中指行為僅有數秒短暫時間、屬於偶發性行為、沒有反覆性及持續性、亦未生累積性及擴散性結果,經整體觀察評價,認為被告並非無端針對告訴人名譽人格恣意攻擊。
法官認為依一般社會通念判斷,此舉尚未達到告訴人自我否定人格尊嚴程度,不構成刑法侮辱行為,最後諭知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