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堂」商標鬧雙包 高院判前夫賠女創辦人500萬

可頌名店「八月堂」商標鬧雙包,劉姓女創辦人提告前夫索賠,高院判前夫應賠償她500萬元。(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有「殿堂級可頌」之稱的「八月堂」,創辦人劉姓女子不滿吳姓前夫另立門戶成立「八月本鋪」,違反協議,且有混淆消費者視聽之虞,提告吳男違反商標法,並要求懲罰性違約金2500萬元,民事部分,台北地院判決吳男應賠償500萬元,上訴後,高等法院今判決上訴駁回,仍維持吳應賠償500萬元。可上訴。
侵害商標法部份,台北地院2020年依違反商標法判吳男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緩刑2年。
劉女提告主張,她是創達公司的負責人及「八月堂」的商標權人,丈夫吳男擔任總經理。劉女、吳男於2019年3月間離婚,劉女並於2019年3月11日免除吳的總經理職務,並簽訂協議,吳若有任一個違反協議,各應支付500萬元違約金。
不過,劉女指稱吳男有多項違約行為,包括開設「八月本鋪」,販售與「八月堂」相同產品、宣稱創立八月堂等說法,違反協議第1、2、3、5、6條約定,提告吳男已違反商標法,並必須賠償2500萬元。
吳男否認違約,指稱遭劉女迫使簽署早已擬好的協議書,並退出「八月堂」的經營權,協議書應為無效,並無賠償責任。
北院審理認為,並無吳男被強迫簽下協議一事,雙方協商違約金應為500萬元,無論吳男違反契約義務個數,均應課予違約金500萬元,判吳男應賠償劉女500萬元。
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今判決駁回,維持吳應賠償劉女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