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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副所長追酒駕遭3度衝撞開5槍「女乘客中彈亡」 高院再度判無罪

桃園市八德警分局曾姓副所長2020年3月攔查可疑銀色轎車,從後方連開5槍逮人,事後車上彈孔被塑膠布覆蓋,仍可見左後車燈因撞擊警車損壞嚴重。(資料照)

桃園市八德警分局曾姓副所長2020年3月攔查可疑銀色轎車,從後方連開5槍逮人,事後車上彈孔被塑膠布覆蓋,仍可見左後車燈因撞擊警車損壞嚴重。(資料照)

2025/03/11 13:0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桃園市警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副所長曾沛恩,2020年間追緝吳男駕駛的車輛時,因吳男酒駕拒檢逃逸,並3度倒車衝撞警車,曾警因危急朝吳男車輛連開5槍嚇阻,意外導致後座楊姓女乘客不幸中彈身亡,曾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但桃園地院以「未逾越必要程度」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認定,曾當時屬於「合理使用槍械範疇」,並無過失,今仍判無罪。

高院宣判後指出,由於此案、二審均無罪,只有在適用速審法第9條「限縮上訴」規定時,如「判決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違背判例」等情形才可以上訴三審,司法實務上,幾乎可說是將獲無罪確定。

高院判決指出,曾沛恩因發現男子吳慶文違規停車,前往攔查,但吳男拒檢,曾因此以鳴笛、廣播要求吳男停車,均於法有據。

高院表示,審酌案發現場和外在環境綜合判斷,曾警依照行為當時的合理認知,除使用槍枝射擊吳男的車輛外,已無其他侵害較小之替代方式足以有效達成執法目的,加上曾使用槍枝射擊前,多次要求吳男停車的口頭警告,且射擊時,已儘量壓低射擊位置,避免傷及車內人員而造成不必要之傷害,曾實際施用的強制力程度屬合理適當 。

另外,曾警開槍射擊吳男駕駛的車輛行為,符合「客觀合理標準」,屬於「合理使用槍械範疇」,並無過失,因此仍判無罪。

不過,死者楊女的家屬提出國賠告訴,桃園地院去年3月判八德分局應國賠748萬餘元,可上訴。

2020年3月27日深夜11點多,八德派出所副所長曾沛恩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48歲吳慶文(所犯公共危險及妨害公務罪,由桃園地院另案審理)駕車搭載李姓、蕭姓男性友人以及楊姓女友人上路,卻見警慌張逃逸,警方示意攔查,吳男卻加速逃離,警方見狀追趕。

吳駕車狂飆行經建國路442巷一處路口時,撞上前方建物牆面,因後方又有警車圍堵,吳為此踩油門倒車衝撞警車3次,撞出空間後,欲駕車逃離現場。曾見狀舉槍朝吳男駕駛的車輛後方連開5槍,其中2槍射入車輛後座,擊中坐右後方楊女的左大腿、左小腿、左後背等處,楊女經緊急送醫搶救,仍告不治。檢方認定曾用槍逾越比例原則,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認為,吳男當時確有危險駕駛行為,已對用路人的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另依據監視器影像錄得開槍畫面、彈道重建報告及內政部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調查報告,認定曾所射擊的子彈,都是向下角度射擊,射擊目標並非於車輛駕駛人或乘客,而是車輛輪胎。

桃院認定,曾衡量當時情況的急迫性,及可能造成危害公眾的嚴重性,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範,且未逾越必要程度,並無過失,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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