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日夫妻離婚訴訟進行中 父想見兒女先請法院定暫時處分

一對台日夫妻離婚訴訟進行中,為人父另為見日本兒女先請法院定暫時處分。(情境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一對台日夫妻在台灣法院打離婚訴訟,其中,台籍丈夫為求與在日本的兒女碰面,聲請定暫時處分。案經法院參酌夫妻意見,並親自詢問小孩意願,裁定父親每月應前往日本與小孩碰面,且未經同意,碰面地點不得超過一定距離,否則母親得拒絕「下次」會面交往。
丈夫告訴法院,妻子是日本人,兩人婚後育有一對兒女,前年妻子帶子女返回日本居住並提起離婚等訴訟,但他拒絕離婚,又無法與妻子就兒女會面交往達成共識,故提出本件聲請。妻子表示雖不反對丈夫與兒女會面交往,但原則上應在日本進行,同時尊重兒女的意願。
法院經參酌夫妻意見,並親自詢問兒女的意願,得知小孩拒絕過夜,也只願意當日往返,且地點要在日本,每次碰面約3至4小時;因此裁定會面方式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自今年2月至7月間,父親每月1次赴日本與小孩碰面,每次碰面3小時,第二階段從今年8月起至小孩各滿15歲為止,父親每月1次赴日本與小孩碰面,每次碰面8小時。
然法院特別在裁定中指,無論第一階段或第二階段,妻子得請丈夫告知兒女可能會停留的地點,如果丈夫拒絕,妻子得拒絕「當次」或「下次」的會面交往;另第一階段的會面地點不得超過妻子的住處120公里、第二階段則不得超過200公里,否則妻子得拒絕「下次」的會面交往。
法院並於裁定末叮囑這對夫妻「勿以孩子為彼此爭戰的籌碼」、「勿有意無意在孩子面前醜化或批評對方」、「不要以孩子為自己情緒的出口」、「讓孩子適度表示應如何進行會面交往」、「鼓勵孩子與對方互動與聯繫」、「嘗試與對方商議怎麼做對孩子最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