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男「特殊性消費」先繳費後享受 險淪盜買個資共犯
男子因為有「特殊性消費」先繳費後享受,險些淪為盜買個資共犯,幸好法官最後還他清白。(資料照)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朱男因「特殊性消費」到超商繳款2000元,差點淪為非法盜取個資的共犯!原來他被詐欺犯陳男出賣,陳男為了尋求減刑,向警方供稱,自己的朋友朱男有購買個資為郭台銘競選總統連署,於是警方逮捕朱男,朱供稱,自己有「特殊性需求」得先繳費才能享受服務,陳男給他「消費碼」,他再到超商繳費2000元,「我從來沒有盜買個資?」
這起案子警方一度以為是詐騙集團間的「互咬」,今因一件盜買個資案被判刑而真相大白。
2023年7月間,彰化警方發現有詐騙集團廉價收購個人身份證個資,犯案者印出後貼在郭台銘競選總統的連署書上,每份可賣300元至500元。
陳男因另一件詐騙案被捕,警方問他,你有沒有在幫郭台銘連署?他說,沒有,但他朱姓朋友有。
根據判決書的資料,陳、朱兩人都被起訴,但朱男完全是無辜,只因他有「特殊性需求」,要先到超商繳款才能享受服務,他到超商繳了2000元,再把繳款證明回傳給陳男,這個拍照回傳的動作,為他洗清冤屈,他只是單純先繳款、後享受而已,其實真正盜買個資的是陳男。
判決書指出,陳男進入某網路社群PO文「高價收購個資」,結果A男回覆他,「我有200筆願出售」,雙方約定2000元成交。
判決書說,陳男取得200筆個資後,再將個資印出,交給不知情的邱男,其中114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照片後黏貼在連署書上,再送至台北市選舉委員。
法官表示,陳男所為已同時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從一重罪處斷,其為觸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決9月徒刑。至於朱男則因證罪不足,獲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