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信義鄉公所技士涉收賄20萬起訴 30萬交保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廖姓技士,向包商收賄20萬3千元,今天台中地檢署依貪汙罪嫌起訴,台中地院今晚裁定30萬元交保。(記者陳建志攝)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南投縣廖姓男子(52歲)從2012年起在南投縣信義鄉公所任職,卻趁在建設課負責採購案件發包、驗收等業務時,向陳姓、黃姓包商,收取每件3千元到5千元賄賂,前後共66件小型工程標案,獲利約20萬3千元,台中地檢署獲報偵辦,向法院聲請羈押廖男、陳男獲准,今天將收賄的廖男和交付賄賂的陳男、黃男依貪汙罪嫌提起公訴,廖男和陳男今起訴移審台中地院後,法官晚間裁定廖男3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陳男則請回。
台中地檢署起訴指出,廖男從2012年起擔任鄉公所建設課約聘人員、清潔隊隊員、建設課技士等職務,在2022年至2024年在建設課負責採購案件發包、履約管理、驗收、審核結算文書資料等業務時,趁機向包商索賄。
檢調查出,廖男趁陳姓(65歲)、黃姓(49歲)包商,承包公所小型水利工程時,收取每件3千元到5千元不等賄賂,陳姓、黃姓包商為避免驗收、請款等程序遭刁難,陳男共交付廖男64件工程共19萬3千元賄款,黃男則交付2件共1萬元賄款。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黃鈺雯獲報偵辦,並向法院聲請羈押廖男、陳男獲准,廖男在偵辦期間已坦承犯行,並繳回20萬3千元犯罪所得,陳男、黃男也坦承行賄。
台中地檢署今天偵結,將廖男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嫌起訴,陳男、黃男則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起訴,其中行賄的陳姓包商,在偵訊期間坦承犯行,且配合檢廉偵辦調查,因而查獲本案犯行,檢察官特別建請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刑。
今天起訴移審台中地院後,法官今晚裁定廖男3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陳男則無保請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