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詐助理費貪污案 高院:有違憲疑慮已裁定停止審理
遭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立委任內涉嫌浮報助理酬金、加班費詐領公款,被台北地院依貪污罪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刑7年4月,已上訴,承審的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爭議,今裁定停止審理,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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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遭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立委任內,涉嫌浮報助理酬金、加班費詐領公款,被台北地院依貪污罪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刑7年4月,已上訴,承審的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爭議,今日裁定停止審理,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高院由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組成合議庭審理高虹安貪污案。合議庭認為,經審視本案關鍵法律條文 《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合理確信,認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而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因此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
高院合議庭指出,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為判決雖有200餘筆,但針對立委涉及此問題而獲判有罪者,高虹安案是第一件,相關法律規範意旨的明確性影響深遠。
審判實務上,就地方民意代表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法委員,其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下稱本法 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之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但此部分尚有疑義;且該法在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規範事項得否由個案法官進行審查,亦非無疑。
高院合議庭表示,立院常以朝野協商處理關鍵爭議,其審議理由未必完整揭示,而全國最具規模,且擁有最豐沛立法研究專業(法制局)與預算研析 預算中心 資源的立法院,難以確定本法的意旨,依據法律審判的法官自無越俎代庖的餘地。
民意代表助理費性質的釐清,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之法律評價。對於類似案件,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之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 多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致難以預見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而造成無必要之紛爭與訟累。
合議庭認為,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尋求正本清源之道,才能讓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並澈底解決此類問題。因此 廣泛蒐集資料,深入研究,耗費時間精力,撰寫2萬言書狀聲請釋憲,並裁定本案停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