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二審裁定停審與聲請釋憲 林志潔:憲法法庭癱瘓、藍白修法害人害己
高虹安貪污案二審合議庭裁定停審及聲請釋憲,高虹安仍可參選2026年市長選舉,陽明交大法律學者林志潔表示,憲法法庭遭癱瘓,藍白修法害人害己。(林志潔提供)
〔記者洪美秀/新竹報導〕針對高院合議庭做出高虹安涉貪二審案停止審理的裁定並將聲請釋憲,將使高虹安二審上訴審理的時間再往後延,對此,陽明交大法律學者林志潔表示,本來貪污案要在2年內三級三審定讞的可能性不高,高虹安仍可參選2026年的新竹市長選舉,但藍白聯手在立法院進行憲法訴訟法修法,恐因此癱瘓憲法法庭,讓憲法法庭無法做出各種釋憲結果,是藍白修法害人害己的結果。
林志潔說,高虹安因在擔任立委期間,浮報濫報虛報助理費,將多報的款項交給自己花用,遭到檢察官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一審判決7年4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高虹安上訴二審,現二審法院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有違憲疑慮,聲請憲法法院解釋,並做出停止審理裁定。
而立法院組織法32條規定,立委每人有公費助理8至14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每年編列每一委員一定數額的助理費與辦公事務預算,辦公經費事務費用項目與標準有附表,此條文在立法院行之多年,過往如有立法委員違法使用助理費或詐領補助款,均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相關刑罰處理。
承審高虹安貪污案件的二審法院合議庭,如果認為條文有違憲問題,要聲請釋憲,雖說是法院的權力,但哪裡違憲?哪裡不明確?是否有不明確到違反憲法的程度?也要在聲請書內明確指出。否則為何過往貪污案件均不認為立法院組織法有違憲問題,唯獨審理到高虹安突變成有疑義?若無法說明,可能在形式上就無法通過憲法法庭要接受審理的門檻。
至於聲請釋憲停審,是否會拖延案件?林志潔說,貪污案件的審理要三級三審確定,高虹安的市長職務才會被解職。目前僅是停職狀態,二審如果無罪,高虹安可以復職,即使二審有罪,高虹安上訴到最高法院,也可能又被發回更審,總之,三級三審判決確定,至少需要2年以上,勢必會到2026年底。
因此高虹安在2026年縣市長選舉前,貪污案件本來就很難確定,此時停審與否,只是繼續向後遲延確定的時間而已,高虹安仍可參選2026年的市長。
但如果高虹安有其他犯罪行為案件判決確定,則需要看地方制度法的規範。依地方制度法,非直轄市之縣市首長,如果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沒有緩刑宣告,也就是有犯罪必須要入監服刑,那就要由內政部來解除市長職務。高虹安之前曾犯誣告罪,一審被判處10個月有期徒刑,沒有緩刑,如果二審及三審沒有變,高虹安就要入監服刑,若在2026年選舉前定讞,其市長職務會被解職。因誣告罪不在排黑條款中,高虹安若被解職,如已坐完牢服刑完畢,未來還是具參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