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溝蓋不平害單車女騎士摔車破相 判國賠21.7萬元
水溝蓋不平害單車女騎士摔車,橋頭地院判茂林區公所國賠21.7萬元。圖非事件水溝蓋。(資料照)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茂林區鄭姓女子前年2月間,騎自行車經高132鄉道路口時,橫越路面的「鋸齒型格柵板」水溝蓋,因鋼條斷裂出現寬2.8公分、長45公分縫隙,並有2至4公分高低落差,害其摔車受傷破相,提出國賠求償96萬餘元,橋頭地院判賠21.7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2年2月28日10時59分許,鄭女與丈夫騎乘自行車行經高132鄉道與多納林道三岔路交叉口,橫越路面之鋸齒型格柵板水溝蓋,因兩片鋸齒型格柵式水溝蓋填補間隙之鋼條斷裂、外露未修復,且無橫向金屬填補長條形空缺,形成約寬2.8公分、長45公分的縫隙空間。
鄭女自行車前輪恰好卡入此縫隙中,並撞上斷裂的鋼條,連人帶車向下重摔,頭部、眼及嘴唇部位撞上柏油地面後,再向前方翻滾一圈,至其上嘴唇人中旁開放性穿透撕裂傷、門牙斷裂,臉部、肩、頸、手肘、手腕等多處受傷,單車嚴重損壞。
鄭女主張鋼條斷裂,茂林區公所身為管理機關,於該路段前並無設置警告標語、標示,亦未修復,未盡到道路巡視、維護之責任,提出國賠求償包括醫療、工作、精神撫慰、單車等損害合計96萬餘元。
茂林區公所辯稱,該路段已盡管理維護之責任,且自行車之輪胎寬度大於2.8公分,不可能剛好卡進水溝蓋之間隙中。
橋頭地院審理認為摔車主因,是水溝蓋2至4公分的高低落差,因路面不平而產生跳動、不穩而影響行車安全、順暢,肇致交通事故發生。車輪是否剛好卡縫隙非問題所在,路段管理瑕疵,致事故發生,被告自應依國家賠償法賠償,金額以21.7萬元為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