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鏟斗機未裝防護措施害死員工 老闆觸過失致死罪被判刑5個月

法官認定張姓老闆未裝防護措施,害謝男身亡,依觸犯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資料照)

法官認定張姓老闆未裝防護措施,害謝男身亡,依觸犯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資料照)

2024/09/02 14:06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29歲謝姓工人受雇於首席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去年8月21日被派往基隆港西27倉庫,駕駛鏟斗機清運廢棄物。倒車準備離去時,因頭伸出鏟斗機窗外看移動路徑,不慎觸動踏板,導致鏟斗臂揚起夾住頭頸部,當場身亡。法官認定張姓老闆未裝防護措施,害謝男身亡,依觸犯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檢方調查,案發當時謝男已經完成西27倉庫工作,準備將鏟斗機開上運輸用的大貨車,倒車時將頭伸出窗外,查看倒車路徑,卻不慎碰觸到踏板,鏟斗臂隨即啟動,夾住謝男的頭頸部,當場身亡。

檢察官認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用謝男的首席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防止機械、設備或機具等產生危害,必須有符合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但公司張姓負責人疏於注意,不僅未在鏟斗機上架設安全桿及完整窗邊防護網,也未要求謝男離開座位時,應將鏟斗機熄火,才會造成此次工安事故發生,故依過失致死等罪將張姓負責人起訴。

法官審理後認為,張男身為雇主,卻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及管理機制,導致憾事發生,實屬不該;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並賠償死者未成年子女70萬元,支付死者妻子喪葬費,經家屬同意予以輕量刑、給予緩刑,依觸犯過失致死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緩刑2年。

另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規定,致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罪,則科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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