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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摘除手術展現女性樣貌7年 北高行准變更身分證性別

吳男未提供摘除男性器官的手術診斷書,被戶政事務所拒絕在身分證上變更性別;北高行考量吳7年來對外展現女性的樣貌等原因,今判吳勝訴,命戶政事務所應將吳身分證上的性別從「男性」變更登記為「女性」。示意圖。(資料照)

吳男未提供摘除男性器官的手術診斷書,被戶政事務所拒絕在身分證上變更性別;北高行考量吳7年來對外展現女性的樣貌等原因,今判吳勝訴,命戶政事務所應將吳身分證上的性別從「男性」變更登記為「女性」。示意圖。(資料照)

2024/08/26 17:23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自認是女性的吳男,讀大學時因拒絕入住男宿,曾提民事訴訟獲法院命老師賠償。後來吳因未提供摘除男性器官的手術診斷書,被戶政事務所拒絕在身分證上變更性別,決定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考量,吳7年來對外展現女性的樣貌等原因,代表吳確實想要變更性別,故今日判吳勝訴,命戶政事務所應將吳身分證上的性別從「男性」變更登記為「女性」。

判決指,吳男2017年經精神科鑑定後認為有「性別不安」的情況,2019年吳持美國護照向美國聯邦政府申請變更護照登記為女性獲准;2020年吳再持醫院診斷證明、美國護照,向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性別為女性被拒,決定提告。

北高行說明,決定性別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而個人性別歸屬屬個資法中的個人資料,也就是說,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的正確性,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的請求,進行更正或補漲;況依最高行政法院過往的判決可知,只要民眾能夠證明自我感受的性別歸屬與出生時的外部性別特徵、出生登記有衝突,並持續相當時日,就代表民眾對變更性別的願望已穩定。

北高行也認為,性別變更是否須經性別重置,涉及憲法中的身體健康權;而現行實務就申請性別變更所應提出的證明文件為何,戶籍法並未明文規定,故會透過醫療實務,委由醫師判定男或女而辦理出生登記,戶政機關再據此作為辦理性別變更登記的准許或駁回。

然而,要求變性者必須施行摘除性器官的變性手術,就申請性別變更登記來說,是增加法律沒有規定的義務,北高行認定已違背憲法中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

北高行強調,吳姓原告申請將身分證上的性別從男性變更為女性時,已提出醫院診斷證明,指其有「性別不安」、「性別認同障礙症」、「性別認同疾患」的等情況,且醫囑也建議校方可安排吳入住女宿。

況且吳曾提出其穿女裝下廚的照片,讀大學又因拒絕入住男宿提民事訴訟而獲法院命老師應予賠償,在在顯示吳至今7年來其性別歸屬為女性,且有高度可能不會再度改變,北高行因此決定判吳勝訴,命戶政事務所應將吳身分證上的性別從「男性」變更登記為「女性」。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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