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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奇福被指不當接觸翁茂鍾提告監院國賠600萬 符合免責事由仍敗訴

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見圖)被指和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提告監院國賠600萬,高院今仍判林敗訴。(資料照)

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見圖)被指和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提告監院國賠600萬,高院今仍判林敗訴。(資料照)

2024/07/30 12:5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認為監察院4年前透過調查報告、新聞稿,指他涉嫌與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不當接觸,與事實不符,且經媒體大肆報導嚴重妨害他的名譽,提出國賠訴訟求償600萬元,並要求登報回復他的名譽,台北地院認為監院是依法公法執行職務,未不法侵害林的名譽權,判林敗訴;林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認定,監察院是因職務關係而做成調查報告,符合刑訴法311條規定「阻卻違法」的免責條件,也與公共利益有關,今仍判林敗訴。可上訴。

高等法院判決指出,監察院對林奇福做成的調查報告及新聞稿,其中關於事實陳述與意見評論,造成林奇福在社會上的評價遭到貶損,雖然侵害林的名譽權,不過,監察院調查報告為監察院因其因職務關係而做成的報告,得類推適用刑法第311條第2款規定而阻卻違法。

高院並指出,監察院調查報告與新聞稿部分事實陳述與主要事實相符,意見評論與司法審判的公共利益有關,且屬合理評論,均得阻卻違法,因此林不得請求監察院賠償與回復名譽。

監院2020年9月9日發布新聞稿指,翁茂鍾與百利銀行相關案件中,有關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民事訴訟的第三審訴訟期間,據翁的記事本記載疑似透過石木欽等人告知本案分案訊息後,翁當日立即拜訪曾任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他是本案承審庭長,林奇福庭長竟並未迴避,還數度與翁茂鍾碰面,足見翁茂鍾在司法界人脈雄厚,一般訴訟當是人豈能有機會私下見到承審法官或庭長。

林奇福主張,監院調查報告不實,並經公布於網站對外披露,又發布不實新聞稿,再經媒體大肆報導,導致競競業業在司法界服務40餘年的他,非但名譽毀於一旦,也嚴重戕害司法公信力,也害他日夜寢食難安、身感痛苦,要求監察院國賠600萬元,並在自由時報等5家媒體的頭版刊登本件判決,並將新聞稿內容整段刪除。

監院解釋,發布新聞稿並對外公布調查報告,是根據監察法所為,並非以損害林奇福的名譽為目的,尤其調查報告主要是針對石木欽而非林奇福;再者,調查報告與新聞稿是出於維繫官箴、司法廉潔形象的重大公益目的,是公務員職務上的報告,符合阻卻違法的規定。

台北地院說明,監院的調查報告與新聞稿,旨在說明翁茂鍾在司法界的人脈雄厚,至於過去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制度實際運作情形,並非外部機關的監院所能掌握明瞭,也非調查重點,無法認定監院有何未盡合理調查之處,且監院是正當行使公權力而做出報告,並無過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林奇福的名譽,判林敗訴。林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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