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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監視器拍到貓咪踩壞車頂 飼主竟稱妨害秘密不能當證據

飼主養的貓跳踩陳姓鄰居的轎車車頂導致受損,鄰居舉證有效力,台南地院判飼主須賠一萬六千多元修車費。(記者王俊忠攝)

飼主養的貓跳踩陳姓鄰居的轎車車頂導致受損,鄰居舉證有效力,台南地院判飼主須賠一萬六千多元修車費。(記者王俊忠攝)

2024/06/19 00:18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1名貓咪飼主被陳姓鄰居指控,未管好自家貓咪,讓1隻橘色貓跳到陳家並踩壞轎車車頂,修理1萬6千多元。陳男以監視器拍犯案貓咪當佐證;飼主則指陳男拍到他家涉妨害秘密,不能當證據。台南地院認為陳男以平和方式拍到貓咪影像,非以違法強制力為之,有民事證據能力,判飼主要賠修車費。

陳男指出,2023年11月1日晚間8點多與同年12月29日下午,飼主所養的1隻橘色貓侵入他住處2樓遮雨棚,再從2樓跳到停放在1樓的轎車車頂,車子遭橘貓兩度跳到車頂、形成4處凹陷,原廠估價板金修理費1萬6千多元。

飼主反控,陳男提出從住處監視器拍到其住處內的貓隻照片,證明陳拍到的貓是他住處的貓隻,但陳男拍到他的住家行為,已涉刑法妨害秘密罪,不得以此照片當作證據。且,陳男所有轎車縱有受損,可當面溝通解決,陳男卻把修車單以紅筆標示、夾放在他家信箱,沒有善意溝通。

台南地院法官查指,陳男為取得證據,以平和方式(未涉強制力方式)從其住家高處拍攝飼主屋內的貓隻影像,未達可排除民事證據能力的程度,證據有效力。檢視上述監視器影像,比對陳男住處監視器拍到的貓隻,與採證橘貓照片的相似度,認定跳到陳男轎車的貓隻,是飼主所飼養。

法官據此表示,飼主的貓隻兩次跳到鄰居汽車車頂,導致車頂凹陷受損,依民法規定,判飼主應給付1萬6千多元修車費給陳姓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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