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縣性騷常客犯後有悔意積極治療? 獲輕判躲過牢獄之災
2024/06/02 20:17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宜蘭縣39歲李姓男子有多次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前科,今年3月又在羅東夜市伸出鹹豬手,檢察官將他起訴,求刑有期徒刑8月,一審法官認為,李男犯後已有悔意,且積極尋求治療,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5萬元,有期徒刑可易科18萬元罰金,李男因此躲過牢獄之災。
據了解,2016年12月起,這名李姓男子數度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累計已有7案,最近一次在今年3月底,他趁著羅東夜市人潮眾多之際,用右手觸摸一名女子的胸部,被害人報警處理,全案移送宜蘭地檢署偵結起訴。
李男在警詢、檢方偵查及宜蘭地方法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承審法官審酌被害人、證人說詞及相關事證,認定他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胸部之行為罪,應依法論科。
法官認為,李男有數次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的前案犯罪科刑紀錄,本次又為逞一己私慾,恣意觸摸他人胸部,造成被害人心理不舒服及不安全感,也對社會治安產生不良影響,惟念坦承犯行,事後表示悔意,表明願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又稱積極尋求治療以防再犯,察官求刑有期徒刑8月尚嫌過重,全案審結,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5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可易科18萬元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