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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呼巴掌、打大腿管教女兒過當 法官判罰3萬元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罰余男3萬元。(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罰余男3萬元。(記者吳昇儒攝)

2024/04/07 14:21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余姓父親前年4月9日凌晨,發現女兒將骰子放進口中,心生不滿,呼她巴掌,隨後又持不求人毆打女兒,甚至出言恐嚇稱「下次再亂吃東西我要拿菜刀砍妳」等語,讓女童心生畏懼。余男前妻得知此事後,報警處理。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罰余男3萬元。

檢警調查,被害女童是余男與前妻所生,案發當天女童與父親同住,只因調皮將骰子放進口中,卻遭父親呼巴掌、毆打大腿、屁股、臉頰、嘴巴等處,導致女童有左耳後、左頰與左大腿挫傷等傷害,甚至出言恐嚇女兒。

女童母親發現女兒的傷勢,詢問之後得知,是遭到前夫毆打,且還被前夫出言恐嚇,便跑到派出所提告家暴傷害。

檢察官偵訊時,余男坦承有毆打小孩,並有恫稱「下次再亂吃東西我要拿菜刀砍妳」,但該行為是為了「管教」孩子,並非惡意毆打她。

檢察官訊後,認為余男涉犯恐嚇及傷害罪,恐嚇危害安全的低度行為,應為傷害罪吸收,故以家庭暴力之傷害罪提起公訴。

法官審理後認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無科處刑罰規定,應以刑法傷害罪、恐嚇危害全罪規定論罪科刑;而案發當時,余男屬於成年人,而被害女童未滿12歲,其行為亦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及第305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及恐嚇危害安全罪,應從重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論處。

法官認為,余男不思克制情緒、以和平、理性之方式教導女童,導致她身心遭受傷害及驚嚇,所為實有不該;考量余男坦承犯行、女童傷勢尚微,但未與女童母親和解等情狀,判罰3萬元得易服勞役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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