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北市議員王淑慧詐助理費300萬元 判刑5年定讞啟動防逃
前市議員王淑慧詐領助理費300萬多元;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依貪污罪對王判刑5年、褫奪公權3年定讞。(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前民進黨籍新北市議員王淑慧從2011年起,涉嫌詐領助理補助費及春節慰勞金;一審原認王詐領335萬多元,依貪污罪重判9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二審改認王詐領300萬多元,並曾於檢方偵查時認罪,撤銷改判5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沒收,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王淑慧是在2010年至2022年擔任新北市議會第一至第三屆的議員,王明知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6人至8人,且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24萬元,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8萬元,也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檢方卻查出王淑慧的犯罪手法有兩種,第一是聘用林姓男子當公費助理,但只給部分助理費,或雖聘用女助理,但女助理擔心影響原本可領的勞工保險金而利用他人名義掛名;第二是聘用姪女、外甥女當人頭助理詐領款項。
法院審理時,王淑慧否認犯行。一審新北地院依證據認定王自行支配使用助理的薪資,且可證明其助理確為掛名人頭,經認定王詐領355萬多元,再痛批王身為市議員卻為謀求私利而知法犯法,依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9年、褫奪公權5年,沒收犯罪所得335萬元;其餘6名被告判刑6個月至2年不等,均獲緩刑。
二審高等法院改認王淑慧詐領300萬多元,並考量王曾於檢方偵查之初,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直到具保停止羈押才否認貪污犯行,故改判5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沒收犯罪所得300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