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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借人開酒駕被查獲 車主車牌能否吊扣將統一見解

司法實務對於車主與酒駕犯不同人時,能否吊扣車牌,持不同見解。(資料照)(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實務對於車主與酒駕犯不同人時,能否吊扣車牌,持不同見解。(資料照)(記者吳政峰攝)

2024/04/06 17:4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市郭姓男子把汽車借給父親的蔡姓職員,蔡男卻酒駕肇事,以致車牌被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吊扣2年。郭男不服興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現過往見解歧異,日前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見解。

蔡男因業務需求向郭男借車,2023年3月16日卻酒駕並追撞前車,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5毫克,警方除依公共危險罪把蔡移送法辦,北市交裁所另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處蔡男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

郭男不服,興訟抗罰,主張蔡男在父親公司上班,因業務需要向他借車,父親也稱蔡男品行沒問題,他才出借。郭男強調,自己不在車內,如何監督、管控蔡男行為?若吊牌2年,車子將無法過戶,影響深遠。

一審新北地院認為,郭男無法證明已對蔡男善盡篩選、監督、管控之責,而仍無法避免其酒駕,故仍推定有過失,2023年判定北市交裁所吊牌無誤,駁回告訴。郭男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北高行第四庭發現,審理這類案件,不只內部同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也發生見解歧異。甲派認為「吊扣車牌」並未限制違規駕駛人與車輛所有人應為同一人,立法目的是考量車主對於車輛使用方式、用途、供何人使用等,得加以篩選控制,否則無異縱容車主放任車輛供人恣意使用,徒增道路交通風險。

甲派主張,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僅吊牌2年,且車主若能舉證已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證明無過失,仍可獲得免罰,相較於同條第7項車主「明知」駕駛人酒駕,除吊牌2年,還會裁處罰鍰,第9項僅處罰車主的過失而吊牌,並無問題。

乙派則主張,車主如未酒駕,僅因車子借人,對方酒駕,就「當然」推認車主要負責,吊牌2年,有違處罰法定主義,且無端侵害車主的所有權能,侵害人民財產權,不符合比例原則,基於合憲性考量,不得認第9條有逕予限制車主所有權能的義涵。

第四庭認為,小偷竊車酒駕被警查獲,若採甲派見解,道交條例第9條竟可推定車主對於小偷酒駕,亦負起過失之責,而應吊牌,非常不合理,有悖處罰法定主義,無從採用,但因過往判決出現重大歧異,故裁定移送最高行統一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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