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氣老闆不願換大貨車輪胎 司機挨罰被吊扣駕照頓失生計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李姓男子是職業司機,駕駛的大貨車輪胎胎紋不足,老闆卻不願花錢換輪胎,他於高速公路被攔檢開罰4萬5000元,更糟的是,還被吊扣駕照2年,這段期間不能開貨車,他提起行政訴訟,指老闆不願換胎,他也莫可奈何,卻因此失去生計,這並非他的過錯,他聲明只罰錢,不要吊扣駕照,但法院卻認為,李男違反的規定,處罰的義務人是駕駛人,據此駁回李男之訴,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李男是貨車職業司機,去年4月17日下午駕駛大貨車,於國道三號北向46.9公里(新北市樹林路段)處,因「行駛高速公路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左後輪外側輪胎)」,被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開罰,處罰鍰4萬5000元,記違規1點,吊扣李男駕照24個月(2年),李男不服處分而提出行政訴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認為,輪胎胎紋已磨損至磨耗指示點,將影響輪胎磨擦力及抓地力,延長煞車距離而易發生事故,駕駛於雨天行駛時,輪胎排水性變差而易打滑失控,且容易爆胎,李男自承在駕駛大貨車前,已知輪胎胎紋不足,理應更換再行駛,才能保障用路人安全,另外,胎紋不足的義務人是汽車駕駛人,李男縱使是依公司指示,仍無從卸免遵守交通法規的義務,駁回李男之訴。
李男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他堅稱自己是職業駕駛,無駕照就無法工作,吊扣駕照就無法維持生計,輪胎胎紋不符規定,不是他說換就可以換,處罰他沒有錯,但真正的問題在經營者(公司老闆),如要處罰,應該是資方跟勞方一樣處罰才對。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見解與地方庭相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處罰的義務人是汽車駕駛人,縱使李男是受僱於公司,仍不能免除責任,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