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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人行道地磚突起絆倒路人受傷 判國賠1.4萬元

人行道地磚突起絆倒路人受傷 橋頭地院簡易庭判國賠1.4萬元。(記者蔡清華攝)

人行道地磚突起絆倒路人受傷 橋頭地院簡易庭判國賠1.4萬元。(記者蔡清華攝)

2024/01/23 07:24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龍姓男子,前年8月於左營區博愛路與重義路口,因人行道地磚突起遭絆倒受傷,憤而向市府養工處提起國賠訴訟,法院判養工處敗訴,需賠償1.4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原告龍男於2022年8月2日下午7時50分許,行走至高雄市左營區博愛路與重義路口,因人行道地磚突起遭絆倒,受有四肢擦挫傷、左手第五指指尖關節脫臼,及左手第四指、左手第五指及腰部扭挫傷之傷害,龍男請求國家賠償18.5萬元。

該人行道養護單位市府養工處,否認龍男跌倒是因為地磚突起,也否認所提突起的地磚照片是欠缺公有公共設施應有之狀態。養工處主張,縱使該地磚突起構成瑕疵,一般情形下不致使人跌倒。

橋頭簡易庭審理認為,原告提出地磚照片,確有不平整情形,足以使往來行人邁步時絆倒,認此一公有公共設施,不具通常安全狀態,設置或管理確有欠缺。

但法官認為原告所提左手第四指、左手第五指及腰部扭挫傷、腰部韌帶扭挫傷之傷勢,距離系爭事故之發生已有一段時間,與該事故應無因果關係,所提精神撫慰應以2萬元為適當。

斟酌被告之缺失,與原告未注意足下,二者事故肇因之強弱,認原告應負3成過失責任,判市府養工處賠償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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